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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20:28:42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

問題1:第3.2.5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

本條中的“重要電信機房”如何界定?哪些建築類型中會有重要電信機房? 建築有特别重要負荷時需要按照特别重要負荷為“重要電信機房”設計供電系統?比如大型商業建築類的電信機房如何配電?

意見:

重要電信機房建議按《數據中心設計規範》GB 50174-2017第3.1章定性分級。當業主或項目需要,提高設計标準時,例如大型會展中心、重要政府機構的數據機房、企業總部級數據中心等,可與業主協商确定相應級别。

問題2:第3.2.7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3

按照商業設計規範、車庫設計規範,此類大面積場所照明多為一級負荷,此處的二級照明是指負荷分級還是僅針對二級負荷的配電措施?

意見:

負荷分級以《民标》附錄A為準。對于大面積場所的二級負荷照明,配電形式建議如下:

1、當雙重電源由市政高壓供電時,可釆用在不同低壓母線上設置2個配電箱,每個配電箱各擔負50%照明。且需滿足“問題1”中的建議要求。此做法适用于重要大型項目,經濟上合理的情況下,全部由市政高壓提供雙重電源,以減小發電機設置的容量。

2、當雙重電源的其中一路由發電機供電時,應在正常母線和備用母線分别設置2個配電箱,備用母線供電的線路,視為備用照明。備用照明不應小于正常照明的10%。

3、需要指出,當本項目中最高等級為二級負荷時,不需要雙重電源。其供電按《民标》第3.2.11條的第1、2款執行。

問題3:第3.2.9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 GB51348-2019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4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 GB50052-2009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5

1、上述兩本規範對特别重要負荷的描述不一緻,如何界定?比如手術室的供電系統 配置的UPS電源,是否可不專用?隻要回路專用即可?

2、是否需要同時滿足市政雙重電源及設置應急柴發機組?若市政無法滿足雙重市政 電源的情況下,設計應如何處理?

意見:

1、建議按《民标》執行。需要說明,應急供電系統的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并非一個概念。應急供電系統又稱安全設施供電系統,為了人體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為避 免對環境或其他設備造成損失而設置,如消防電梯。而備用電源是當正常電源斷電時, 由于非安全原因用來維持電氣裝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電源,如客梯、生活水泵。

《供規》第2.0.3條規定:供電系統包括電源和連接到電氣設備端子的電氣回路。在某些場合,它也可以包括設備。若嚴格按《供規》第3.0.3條執行,一級負荷中特别重要的負荷的應急電源如發電機,勢必獨立設置,因此引發行業争議。而《民标》第3.2.9條中的應急供電回路,不包括電源,這說明應急電源是可以與備用電源合用的,僅供電回路獨立。

2、對于醫療建築的負荷等級劃分,目前國内的負荷等級分類方法已經不能完全适用。因此無論是《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51309-2014還是《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312-2013均引用IEC标準,釆用“醫療場所分類及自動恢複供電時間”的方法。

當釆用發電機做為增設的應急電源時,無論是幾級負荷,當無法滿足自動恢複供電時間的要求時,均應釆用UPS作為發電機啟動時的過渡電源使用,此時UPS視為供電回路的一部分,應獨立設置。

當UPS容量能夠滿足相關負荷的容量、持續供電時間,作為應急供電電源使用時,可按《民标》執行,同時作為備用電源使用。通常為了經濟性和維護便利性,UPS僅作為過渡使用。

3、嚴格從規範來講,一級負荷中特别重要負荷是需要同時滿足雙重電源和應急電源的。但是雙重電源并不代表市政電源。按《民标》第3. 2.8條的條文說明:當市政電網 提供的電源不能滿足雙重電源的要求時,應設置自備電源或應急電源。因此,當市政無 法滿足雙重電源時,消防負荷需釆用柴油發電機做後備電源。以滿足“一級負荷應由雙 重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當發電機雙重電源之一的備用電源為一級負荷供電時,也可以作為應急電源為一級 負荷中特别重要負荷供電。此時的發電機容量應按兩者電量較大者選擇。若市政可以取得雙重電源,發電機原則上可僅為一級負荷中特别重要的負荷供電,按此選擇容量。

問題4:第3.2.10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6

規範中描述的“配電箱”如何理解?包不包含控制箱?一級負荷明确要求需要在末端配電箱切換,第13章節中消防類負荷明确可在配電小間雙電源切換後 為不同的消防負荷提供電源,且禁止分支幹線跨越防火分區。根據條文說明的描述,“配電箱”的定義中不包含控制箱,是否可以如此理解?

意見:

1、該條一級負荷應指非消防負荷的一級負荷,是否要末端切換,一直争議很大。最早在2009版的《措施》中提出要求一級負荷要末端切換,但行業内普遍認為低壓母聯可視為切換的位置。《民标》明确要求末端配電箱切換,結合第13. 7. 4條及條文說明“減 少雙電源切換開關環節,也能規避元件故障風險。”的理念,一級負荷在末端配電箱切換, 應不包含控制箱。

2、具體建議做法:

a. 有專用控制室、機房的總電量較大的一級負荷,如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泵房,應在控制室設末端切換配電箱,在單回路至設備控制箱(櫃)。若單台設備容量較大,如消防泵,至配電箱的電纜已經釆用多拼電纜,此時,建議末端切換在控制箱,不設總配電箱。

b. 當一級負荷較集中且容量較小,有無專用機房時,如屋頂擦窗機、航空障礙燈等, 可釆用切換到屋頂末端配電箱,由配電箱單回路至各一級負荷設備的控制箱。

c. 當一級負荷較分散且容量較小時,如,酒店廚房保障設備,分散在不同樓層的廚房、配餐間,可在配電間内設置末端切換配電箱,再單回路至各地的廚房控制箱。

問題5:第3.2.11.3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7

當建築物由雙重電源供電,該雙重電源中的一路為冷備用是否滿足條件?對于環網供電的電源是否屬于雙重電源?

意見:

1、依據GB50052-2009第2. 0. 2條雙重電源的定義,兩個電路應相互獨立。冷備還 是熱備并沒有明确要求。

2、在滿足3.2.11.3條的同時,應滿足電源容量和供電轉換時間的要求:

a.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GB51348-2019第3.3.2條“同時供電的雙重電源供 配電系統中,其中一個回路中斷供電時,其餘線路應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第3.3.3.3條: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用電單位應設置自備電源:當雙重電源中的一路為冷備用,且不能滿足消防電源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

b.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3-2013第3.3.2條:裝有兩台及以上變壓器的變電所,當任意一台變壓器斷開時,其餘變壓器的容量應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用電。

3、雙重電源供電是否冷備或熱備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滿足供電轉換時間的要求來确定。環網供電不代表不是雙重電源,也可能雙環組網而來。這應由供電部門确定, 設計應按項目需要提出要求是否需要雙重電源。需要指出,雙重電源不代表全部市政供 電,可以根據《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2009第4. 0. 1條把自備電源作為第二路獨立電源使用。

問題6:第3.2.13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8

設計如何按本條執行?

意見:

注意該條文為“可由。。。”,而非“應由。。。”。可的意思是允許這樣做,而非一定要這樣做。作為生活泵為一級負荷,應按《民标》第3.2.10條在末端配電箱切換。具體做法見第3. 2. 10條的意見。

問題7:第3.3.10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9

此處的60s什麼情況使用。

意見:

30s為低壓發電機,高壓發電機組為60s。

問題8:第4.5.5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0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1

今後執行意味着一個項目基本有四種強電槽盒、非消防一級負荷正常電源槽盒、非消防一級負荷備用電源槽盒、消防一級負荷正常電源槽盒、消防一級負荷備用電源槽盒, 該四種槽盒執行時從何處分開算滿足規範要求?

意見:

1、對于“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回路電纜釆用電纜槽盒敷設時,應分設在不同槽盒内”的規定早在《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第7.6.18條就有規定。現設計可依據《低規》第7.6.19條:“本規範第7.6.18條規定的電纜,當受條件限制需安裝在同一層托盤和梯架上時,應釆用金屬隔闆隔開。”規定執行。

2、當項目情況不宜分别設置不同布線系統時,可按消防和非消防回路分别設置橋架,工作回路和備用回路釆用隔闆分隔,并明确各隔闆尺寸。二、三級負荷的單路工作回路可與一級負荷的工作回路隔闆内敷設。

問題9:第6.1.3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2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3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4

上述條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理解?是否發電機供電時可以不執行3.4.3條的規定?

意見:

1、兩者條文并不矛盾,一個是規定電動機啟動時的母線電壓暫降,一個是規定正常運行情況下的設備端子電壓降。

2、需要注意,第6.1.3條的電壓暫降值明顯偏低,相比《民标》第9.2.5條(與《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範》GB50055-2011第2.2.2條一緻):“交流電動機啟動時,其配電母線上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動機頻繁啟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90%;電動機不頻繁啟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2 當電動機不頻繁啟動且不與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敏感的負荷合用變壓器時,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3 當電動機由單獨的變壓器供電時,其允許值應按電動機啟動轉矩的條件确定;4除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

當電動機啟動時,配電母線的電壓暫降,既要如《民标》第6.1.3條的條文說明:當電動機啟動時,要保證接觸器等開關接觸設備的吸引線圈能可靠地工作,又要保證《民标》第9.2.5.4條的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以JZ7系列中間繼電器為例,其動作範圍:吸合電壓為(85%~110%)Us;釋放電壓為(20%~75%)Us。可以看出,當母線電壓暫降低于85%時,當應急電源供電時,不會因為電動機啟動而導緻其他運行設備失電,但有可能會導緻成組的電動機同時啟動時失敗。

因此,建議在全電壓啟動電動機情況下,母線電壓按照《民标》第9.2.5條執行。

問題10:第6.1.9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5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6

規範新增設備細節性描述在設計文件中如何應對?

意見:

1、本條款在老《民規》中也有此要求,不算新增,僅是新增加了接觸器的功能。當多台機組并機運行時,發電機中性點若直接接地,将在各機組的中性導體之間出現環路,因此各機組的刀開關或接觸器聯鎖,保證僅有一台發電機的中性點接地。經實踐運行,通過接觸器便于聯鎖,因此《民标》新增加了接觸器的功能。

2、系統圖表達僅為一台機組接地的要求,并要求廠家負責增加接觸器相關聯鎖功能。平面圖需表達各機組的中性點接地。

問題11:第6.2.2.4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7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8

疑問:GB51309第3.2.4.6條“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後标稱的剩餘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定的持續工作時間。”, 如按新民規理解,在有自備柴發的情況下按疏散時間的1倍配置,即初裝容量與剩餘容量為同一數值。而EPS容量為消防應急照明消防時的唯一電源,将存在使用周期内蓄電池标稱容量低于持續工作時間要求,此處應該按哪條規範執行?若按GB51309要求,則EPS的初裝容量應如何計算?

意見:

應急照明分消防應急照明和正常電源停電後的非消防應急照明。消防應急照明的蓄電池規範并沒要求一定是EPSo關于消防應急疏散照明的設置以《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标準》GB51309-2018這一專項标準為準。設計文件需與規範保持一緻,僅需要求“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即可。

用于非消防應急照明的EPS,因有發電機作為後備電源供電,其作用僅為發電機啟動時的過渡電源,因此容量可以設置很小。至于EPS的蓄電池初裝容量可按《民标》第6.2.2.4條确定。

需要明确,EPS僅能用于感性線路的照明,不能作為動力負荷供電。

問題12:第6.3.7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19

意見:

UPS中性點是否接地比較複雜,視UPS的機型、UPS輸出端是否内含隔離變壓器、旁路端是否有隔離變壓器、UPS下遊是否有專用隔離變壓器等綜合情況而定。原則上UPS最下遊端應保證為獨立電源系統,隔離變壓器使得UPS輸入端與輸岀端的中性導體系統是兩個不同的中性導體系統時,中性點應接地且應與由接地裝置直接引來的接地幹線可靠連接。

1、當UPS釆用工頻機時,其輸出端是有隔離變壓器的,此時中性點應接地。系統圖 和平面圖均需表達,可在UPS機房設置LEB,直接與中性點聯結。當UPS為高頻機時,因産品制造工藝原因是沒有隔離變壓器的,此時中性點不需要接地。需在設計文件中明确UPS的選型,以便選擇中性點是否接地。

2、當考慮“零地電壓”的原因而在精密配電櫃内設置專用隔離變壓器時,應在隔離變 壓器處做中性點接地,此時UPS的N線不應接地,具體見《數據中心工程設計與安裝》18DX009第66頁原理圖。

3、當UPS的旁路設置隔離變壓器、輸出的配電箱再無隔離變壓器時,此時旁路隔離變壓器的N線應接地。

問題13:第7.2.2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0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1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2

自成配電系統怎麼理解?照明和電力什麼情況下可以合并回路共用配電箱?

意見:

1、自成系統和動照分開在《民規MGJ16-2008》中同樣的規定,不算新增條款。《民标》 僅是把多層民用建築由“應”改成了 “宜”。

2、自成系統按第7.2.1條的條文說明:“照明、電力、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 通常是指從建築物内的低壓配電室分别自成配電系統”。

a.多層建築通常電量較小,且低壓配電室不在本建築内時,通常釆用室外低壓電纜為多層建築供電,在進線處設置總電源箱。此時的室外電纜等同看做電源電纜,如市政高壓一樣,不需要區分動照功能,也不存在消防和非消防的區别。從進線總箱出線回路應按自成系統來設置。

b.高層建築,通常電量較大,且有地下室。當低壓配電室在本建築的地下室時,應從低壓配電室出線就開始自成系統進入高層建築。

3、動照分開是個配電原則,目的是為了照明設備的電能質量不受動力設備的影響。 當消防應急照明已經釆用了變壓、整流,由蓄電池供電,且不與平時正常照明共用時,可以消防動力合用,成為專用的消防供電系統。

4、需要說明,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均為應急供電設施,消防設備和保障人身安全的事故風機理應共用應急供電系統。但是因為《建規》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 10.1.6條要求,消防用電設備應釆用專用供電回路,因此行業做法并未統一。建議如下,如有衆多廚房的商業項目,事故風機較多時,可獨立自成系統,由保障性電源供電,與消防系統區分。當事故風機容量很小台數較少時,且取得保障性電源比較困難時,就近接入消防系統。

問題14:第7.2.3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3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4

在水平管線空間上,電纜橋架會比母線節省空間。按《低壓母線槽應用技術規程》T/CECS 170-2017第5.2.13條要求,母線與電纜因絕緣材料耐熱等級不同,會在轉接處因絕緣層老化導緻短路事故,且多拼電纜與大母線搭接時,會釆用集膚效應,導緻電纜過電流不均衡風險。若空間允許,應優先釆用母線。

但母線槽需考慮超高層的剛性位移問題,需每30米宜設置伸縮單元。另外,在電壓降上,電纜會比母線槽有優勢。因此超高層建築的垂直幹線,電纜是否轉母線,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綜合确定。

問題15:第7.2.4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5

低壓放射至避難層應急照明雙切箱,應急照明雙切箱出回路至其他樓層的A型應急照明箱,該做法是否可以認為是專用線路配電?

意見:

該做法嚴格來講不認為是專用線路配電。按其條文說明:“在設計中,将避難層的照明及其他供避難層使用的用電設備,由變電所的低壓配電專用線路直接送至避難層。” 這說明就算是其他樓層,也是供避難層使用,供電範圍不應跨越非避難層。

在設計中,避難層設備可幾台用電設備共用一個回路到避難層再進行分配,應急照明雙切箱可由本避難層的消防電源箱供電,其他樓層的應急集中照明箱需再從低壓櫃引出。

問題16:第7.4.6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6

該條文是否明确礦物電纜金屬外殼嚴禁作為接地線使用?

意見:

剛性礦物絕緣電纜一般釆用4芯,其中一芯為N線,其剛性銅護套因制造工藝滿足 作為PE線使用的要求,可以省一芯。但是柔性礦物電纜的護套,特别是波紋銅護套,不能滿足PE線的機械強度,因此柔性礦物電纜應為5芯。設計中,隻有TN-C系統,才會出現PEN線。

問題17:第7.6.3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7

舊規為:該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作用于信号而不應切斷電路,那是否意味着以後斷路器選用需要更明确選型或者作用?應該如何考慮?

意見:

對于沒有備用設備的消防設備,如排煙風機,過負荷隻能動作于報警。而有備用設備的如消防水泵,主泵過負荷時,應轉到備用泵上,再次過負荷才能動作于報警。在電動機配電回路,過負荷的監視通常由熱繼電器完成,保護開關僅為短路保護,此時斷路器應為單磁, 釆用熔斷器時,其過負荷曲線應能躲過設備過負荷電流。

按其條文說明,均指的是末端設備,因此以上要求僅為控制箱處,在消防配電幹線上, 建議斷路器釆用熱磁,其整定為計算電流的1.3~1.5倍以上(考慮火災時熱阻效應)。消防負荷保護設置要求如下表: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8

問題18:第9.2.12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29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30

針對TN系統是否可不設置漏電電流300mA的RCD?

意見:

1、依據《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範》GB50055-2011: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31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32

2、依據,GB 16895. 21-2011/IEC 60364-4-41:2005 以及《民标》第 7. 7. 10 條, 當不能滿足接地故障防護時,無論是TN或TT系統均應設置輔助等電位聯結或剩餘動作保護電氣,且剩餘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瞬時動作。若考慮防電氣火災的使用,RCD應不大于300mA,且需應與瞬時動作的30mA有至少有0. 2s的級差配合。防人身電擊和防電氣火災因剩餘電流值和動作時間均不同,不能兼顧。

3、綜上所述,水泵房等多台設備機房(伸臂範圍内可接觸設備),推薦做法為TN系統不設RCD,做到短路保護兼接地故障保護。并應設置輔助等電位,具體做法:在控制室設置LEB,并在機房和控制室内做用40*4的鍍鋅扁鋼環形接地,與各設備的基礎螺栓聯結。

問題19:第9.8.6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33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34

這個避開明火以及蒸汽對于插座盒來說如何避開?

意見:

結合條文說明:“廚房設備因使用環境溫度高、潮濕,故應關注電氣設備的防護措施。” 電纜槽盒和電源管線指的應是明敷條件,暗敷不存在以上問題。建議做法:電纜槽盒設置在吊頂内或明火下方,管線暗敷至設備處。暗敷深度可參考防火做法,不燃性結構内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即可。

問題20:第11.3.3條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35

均壓環應該從哪一層開始做起?

意見:

依據《雷電防護 第3部分:建築物的物理損壞和生命安全》GB21714.3-2015/IEC 62305-3:2010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解釋說明(關于新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标準的20條疑難問題解析)36

在參考第3款提到45米,而第2款并無提及高度,因此建議均壓環從首層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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