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遺囑中的錄音和?張女士在去世前錄制了一段錄像,在錄像中表示去世後遺産房屋歸其子趙小寶所有張女士去世後,張女士的兒子趙大寶、趙小寶因房屋分割産生争議,趙小寶訴至法院,要求房屋六分之五份額歸自己所有,六分之一份額歸趙大寶所有,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如何認定遺囑中的錄音和?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張女士在去世前錄制了一段錄像,在錄像中表示去世後遺産房屋歸其子趙小寶所有。張女士去世後,張女士的兒子趙大寶、趙小寶因房屋分割産生争議,趙小寶訴至法院,要求房屋六分之五份額歸自己所有,六分之一份額歸趙大寶所有。
趙小寶訴稱,其與趙大寶為兄弟關系,父親為趙先生,母親為張女士。趙先生于2000年去世,張女士于2021年4月去世。張女士生前曾留有口頭遺囑,其名下财産由趙小寶繼承所有。上述房屋屬于父母遺留的遺産,現雙方無法就遺産分割達成一緻意見,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其中趙小寶享有六分之五份額,趙大寶享有六分之一份額。
趙大寶辯稱,趙小寶所主張的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産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該口頭遺囑并非立遺囑人張女士獨立作出,且見證人李先生以及林女士陳述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張女士一直在ICU住院直至去世,其不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關于案涉遺囑,首先,該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作出,故該遺囑應為錄音錄像遺囑,并非法律上的口頭遺囑。其次,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該見證過程應當具備相應的形式要件。根據趙小寶提交的遺囑視頻内容,該見證過程并不具備見證的相應形式要件,包括見證人并未向張女士本人述明見證的過程、見證的目的,并未征求張女士是否同意他們作為見證人,見證人未在視頻中記錄見證人的姓名及年、月、日等。
另結合張女士當時的身體狀态來看,視頻中張女士不具備自行口述相關遺囑内容的能力,張女士亦未就其姓名等個人信息以及相關遺囑内容進行完整、充分的表達,僅是在簡單回答見證人的詢問。故綜合上述情況,該錄音錄像遺囑不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該遺囑并非有效遺囑,對房屋的繼承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趙小寶與張女士自2005年一直共同居住,在生活上以及精神上均對張女士有更多的陪伴和照顧,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最終判決房屋由趙小寶繼承55%份額,趙大寶繼承45%份額。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随着社會和科技的發展,具備錄音錄像功能的現代科技設備在生活中變得越來越普及,公民可以利用這些設備錄制并保存自身的圖像與聲音,因此音像遺囑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遺囑形式。《民法典》順應時代潮流,在《繼承法》承認錄音遺囑的基礎上,進一步将錄像遺囑納入遺囑形式中,同時對音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規定。
《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在通過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時,應當注意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通過錄音設備、錄像設備對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聲音、影像完整錄制和保存,同時保證原始載體的完整性。比如通過錄音筆錄音或者通過手機錄像,既要保證錄制設備完好,也要保證錄音錄像文件無修改編輯等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錄像遺囑還需要錄制遺囑人和見證人清晰完整的正面肖像。
(2)錄音錄像遺囑錄制過程中需要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保證錄音錄像遺囑的真實性。見證人應與遺産繼承無利害關系。
(3)錄音錄像遺囑必須有指定的内容。例如在錄音或者錄像的開頭必須由遺囑人宣示所錄内容為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錄音或者錄像中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和錄制的具體時間。
(4)錄音錄像遺囑的内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遺囑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立遺囑内容系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張女士和李先生、林女士錄制的錄像因為沒有滿足法律對錄音錄像遺囑指定内容的形式要求而導緻遺囑無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魏擇旭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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