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我做主
樓上鄰居将廁所改在卧室位置
樓下業主太糟心
能否要求恢複原位置?
基本案情
“我在卧室的時經常聽見管道的排水聲音,一想到樓上是廁所,心裡面怎麼都不舒服。這件事我到樓上找他好多次了,他堅持拒絕恢複原來的房間布局。”家住秦淮某小區的王某說道。
2020年12月,王某購買南京市秦淮區某小區403房,入住之後他發現在卧室能經常聽到樓上的抽水聲,還能隐隐聞到異味,然後到樓上找到503房主張某,這才知道,原來張某也是剛搬到這裡,之後進行裝修,将房内進行改造,改建後,503房現衛生間位于403卧室正上方位置。這才導緻樓下403房業主王某在卧室能夠聽到樓上廁所的排水聲。
王某心裡極度不适,這種情況也存在滲水隐患,嚴重影響了王某家人的正常生活,他多次找張某溝通此事,張某認為,自家的房子自己想怎麼改就怎麼改,樓下無權主張權利。協商無果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将503房的衛生間布局恢複到原位置。
(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本案無關)
案件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綜合考量,法官認定張某應當恢複原本衛生間的位置。該案成功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相鄰關系是指互相毗鄰的不動産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裡之間本該和和睦睦,但也可能會因為一些小事産生矛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該案中,張某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但是是否構成妨害應當進行多因素考量。張某對房屋改造的結果造成了鄰居精神安甯的侵害,甚至會造成鄰居房屋價值的減損,同時,由于功能不同的房間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對于排水、防水、檢修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标準和差異,存在滲水等繼續損害鄰居房屋的風險。因此,張某應當恢複衛生間原位置。
法規鍊接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财産;
(五)恢複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02
《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 住宅室内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将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03
《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
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4.5 當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轉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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