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資是工程領域常見的現象,承包人以自有資金完成施工,那麼投入的資金就屬于墊資。對于工程墊資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
第一個角度,墊資是一種工程承包方式,一個工程可以有預付款也可以沒有預付款。如果有預付款,承包人使用預付款進行施工,不涉及墊資。如果沒有預付款,那麼承包人的前期投入就屬于墊資。另外一個角度,發包人的合同義務是支付工程款,發包人并不對承包人的墊資負責。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投入了多少人、材、機和資金,這個發包人并不關心也并不需要承擔責任。
理解上述内容,我們就可以理解施工合同司法解釋25條關于墊資的規定。第25條分為三款,第2款、第3款,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程墊資是承包人的前期投資,通過勞動物化為建築物,承包人通過收回工程款來收回墊資,發包人隻對支付工程款負責。第1款,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的利息标準高于墊資時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部分的除外。
舉兩個例子,第一個案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1680号裁定,承包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是施工合同是霸王合同,我墊資了但合同并沒有約定墊資利息。根據1999年陝西省定額,應當支付墊資利息,一審、二審法院都認為當事人對墊資利息并沒有作出約定。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承包人要求支付墊資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二個案例2020年第738号判決,到了付款節點,發包人沒有能力支付欠款,然後農民工鬧事,發包人需要拿2000萬支付工程工資,于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協議由承包人代為支付工人工資,同時約定發包人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發生糾紛之後,關于2000萬工資,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其是一種墊資行為,利息最高上限是同期同類貸款報價利率,并未按照雙方約定的利息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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