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行業協會?最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正在向全社會征詢意見和建議;其中,《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視聽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修改條款涉及卡拉OK行業而在現實中,卡拉OK行業的版權糾紛案件,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著作權糾紛訴訟占比最大的案件,其中有許多熱點問題值得研究探讨并提出專業意見,以便能對相關修法、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起到積極作用,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著作權行業協會?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最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正在向全社會征詢意見和建議;其中,《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視聽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修改條款涉及卡拉OK行業。而在現實中,卡拉OK行業的版權糾紛案件,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著作權糾紛訴訟占比最大的案件,其中有許多熱點問題值得研究探讨并提出專業意見,以便能對相關修法、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起到積極作用。
為此,中國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于2020年7月25日通過騰訊會議召開了“著作權法修改熱點問題研讨會”。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劉春田會長做了開幕發言,會議邀請了業界專家學者、各級法院法官以及産業界人士分别從“視聽作品的理解和在卡拉 OK 行業裡的運用”以及“大數據時代下的技術手段與司法實踐”兩個議題角度進行了集中深入的讨論。
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金克勝主持了議題“視聽作品的理解和在卡拉 OK 行業裡的運用”的發言讨論。
本環節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審判長秦元明;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明德;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律顧問馬鐵;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反盜版工作委員會執行主任馮山泉;華南理工大學教授楊雄文以及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熊文聰分别以“從民法典的核心要義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關于卡拉 OK 播放場所二合一版權收費的由來和相關法律問題的說明”、“大數據時代下的卡拉 OK 版權困局”、“視聽作品立法條款的理解與提升原創作者利益份額的手段選擇”、“點唱機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問題探析”等為題作了發言。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雨峰、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做了發言點評。
作為本次研讨會的第一位發言嘉賓,秦元明就著作權法的修改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首先,著作權法的修改,要遵循民法典精神,以保護私權為根。知識産權是私權,屬于民法典的組成部分,應嚴格遵循民法典所确立的充分保護權利,尊重意思自治、契約自由這樣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同時,著作權法的修改要立足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現在著作權面臨的問題,是三方标準不一緻的問題,即現行著作權法對作品和權利的規定,采取列舉的方式,難以涵蓋新的客體形态和新的作品的應用方式;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時候,很難将這些新的科技類型歸入一個法律明确規定的各種類型或者權利之中。第三,要回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的發展要求。互聯網、大數據時代是一個全新的視角,人人都可能成為視聽作品的制作者,著作權被賦予更多的内涵,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改要對此予以回應,體現這個時代的發展要求。
李明德提出,在著作權法中确立音樂權利人(包括作者、集管組織)二次收益分配權利制度,是解決卡拉OK版權問題的一個有效路徑。其個人認為,可以去掉“制品”概念,将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卡拉OK伴唱節目歸于視聽作品,但是,對于這些作品的使用,首先應考慮是否經過授權,是否支付了對價;如若沒有,就是侵權。即便經過合法授權,還應考慮音樂權利人(作者、集管組織) 的二次收益分配的權利;同時,建議就此提出立法建議,請立法機關在著作權法修改時予以考慮。
馬鐵首先介紹了卡拉OK行業的基本情況,VOD曲庫的制作過程,以及二合一收費架構的由來,明确音著協和音集協隻在傳統卡拉OK(帶包房)、且按“包房.天數”及固定收費标準的模式下存在“表演權費”和“放映權費”的“二合一”,不包含Mini-K等新興卡拉OK模式和收費方式,也未與音集協在“複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領域有過合作。之後從行業集體管理組織的角度發表了他的個人看法。他認為,不論是類電作品還是複制制品,對于超許可使用版權的,都屬于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音著協作為音樂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有權通過發起訴訟進行維權。
馮山泉認為,引起卡拉OK行業大量訴訟的原因是行業沒有一套版權清晰的正版曲庫;同時,整個行業存在權利主體不清、責任主體不清、法院判決标準不清、判賠沒有厘清侵權的實際數量、判賠額過高以及黑色/灰色惡意訴訟存在等。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法,一是可以參照對網吧等行業的管理辦法,明确責任主體;二是應用大數據技術,準确确定點播曲目及次數,精準賠償數額。
楊雄文提出,引起卡拉OK行業混亂的原因主要是利益平衡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在卡拉OK行業管理中改變以往的對象思維模式,建立體系化的管理制度,從知識産權保護的立場出發,分清行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
熊文聰通過對點唱機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問題探究,認為供卡拉OK伴唱使用的音樂電視MV不是類電作品或視聽作品,也不是錄像制品,而是音樂作品。在侵權賠償問題上建議引入民法中的債權人代位權、共同侵權及連帶責任制度,來解決共同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問題。
李雨峰在點評時,贊同嘉賓提出的尊重民法典關于保護私權意見、确立音樂權利人(包括作者、集管組織)二次收益分配權利制度的建議以及去掉“制品”規定的意見。同時提出,在堅持著作權法定主義的前提下,應當靈活理解著作财産權的類型,在著作權法修改時,可增加規定“向公衆傳播權”,以解決視聽作品還是錄像制品的區分問題。同時,還應對涉外著作權保護部分相關規定予以補齊。
張平在點評時說,綜合六位嘉賓的發言,大家雖然對作品、制品的看法有些分歧,但對于著作權的理解是一緻的,大家都認同對著作權的商業使用必須付費。也贊同嘉賓提到的,對于知識産權的保護,應該遵循民法典關于意思自治以及契約自由的精神,在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之下,雙方都可以來用合同去約定權利與義務。
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産權學院副院長郭禾教授主持了議題“大數據時代下的技術手段與司法實踐”的發言讨論。
本環節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謝甄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王亦非、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鄧丹雲、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顧問張學軍、長沙市文化娛樂演藝行業協會會長肖朝晖分别從“卡拉 OK 版權司法的變化”、“涉 KTV 著作權侵權案件審理難點問題破解”、“大數據時代下司法如何為卡拉 OK 版權亂局提供良好的導向”、“卡拉 OK 著作權案件審理中有關利益平衡的思考”以及“版權亂局,卡拉 OK 行業不能承受之重”角度闡述了自己的觀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資深法官宋健、武漢知識産權審判庭庭長尹為對上述發言進行了點評。
謝甄珂、王亦非、鄧丹雲分别介紹了各自所在法院審理卡拉 OK 版權案件情況。針對案件量大幅上升的現狀,各級法院都在堅持保護知識産權的基本原則下,适應社會的不斷發展呢變化,尋求促進行業發展的有效手段。
謝甄珂認為,審判機關是法律的執行者,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執行現行法律的規定,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業集體組織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基本原則下,在著作權案件審理中,堅持過錯原則以及法定賠償原則。具體到卡拉OK版權案件的審理,由于行業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與發展,新科技手段的介入等因素對法院審判該類案件提出更多問題,需要判斷權利主體、責任主體、以及權利分配多元等具體問題。建議在著作權法修改時對第15條的規定做相應的調整,将作品和制品統一到視聽作品,不再保留錄像制品的規定。
王亦非提出,集體管理組織制度對于解決大規模的授權和降低授權成本,擴大著作權作品傳播是一個最佳的規則,不能因為集體管理組織在發展過程當中一些瑕疵或者不完善就否定這個制度,要堅持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健康發展。同時,在審理卡拉OK版權時,可以參考收費數額,利用大數據手段精準計算損失賠償。
鄧丹雲提出,應在尊重知識産權保護的前提下面充分考量各方面的利益。在審判工作中,對于大量卡拉OK版權案件案件,一方面采取聯合集體管理組織,加強調解的方法,化解訴訟;同時嚴格權利審查,對于權屬不清的案件,要求落實舉證責任。她也提到,在賠償額方面法院面臨着很大的困惑,無論法院做出怎樣的判賠,都很難達到希望的社會效果,這一問題亟需解決。此外,對于作品與制品的區分,無論當事人還是法院在審理中都很難達成一緻看法,希望上述問題能夠通過著作權法的修改得以解決。
張學軍介紹了有關“作品”與“制品”規定的由來以及對二者加以區分的作用。同時認為,對于卡拉OK版權問題,最終還是應該回到民法的範圍來加以解決。關于收費與判賠問題,建議卡拉OK行業管理協會利用大數據手段建立匹配交易的數據庫,與行業及司法機關共享,解決标準及判賠額不一的問題。
肖朝晖從卡拉OK行業從業者的角度談了對整個行業狀況的看法。首先,作為從業者,他認可版權使用必須付費的規則。但對于付費的标準以及費用的計算方法提出自己的看法。行業的管理者應該制定合理的收費标準,同時利用大數據技術,精準計算出使用版權的次數與數量,從而做到清晰合理收費,避免矛盾,減少大量的訴訟案件的産生。
宋健對上述嘉賓的發言作了點評。首先,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案第八條第二款引入了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使用費收費标準的協商和利益機制,是一個非常好的立法導向。這一機制的有效利用,可以促成各方達成利益協調與平衡。同時,贊成設置行政裁決前置程序的建議。這樣可以發揮行政機關,權利人,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的利益使用者多方的協調作用,有效減少司法的案件量。第三,在收費問題上,可以借鑒台灣地區單一窗口收費制度以及德、日、美等國的完全市場制度,該項制度堅持的一個原則就是,無論以個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管理,都須取得許可。未來的改革,肯定是一個系統工程,應該在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方面吸收發達國家成熟成功的經驗,以解決卡拉OK行業的權利保護與利益平衡的根本性問題。
尹為認可宋健的點評意見,同時傾向于将電影作品和類電歸于視聽作品後去掉關于制品的相關規定。另外,建議協調好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關系,形成合力,促進行業發展。
會議最後,劉春田會長從民法典頒布的意義、知識産權法與民法典的關系、著作權法修改的原則以及卡拉OK行業版權問題解決的路徑等四個方面做了總結發言。
他說,一個正常國家、正常社會的标志就是對私權利的保護。民法典的出現,是中國真正走入法治社會的一個标記,也是進入一個正常國家正常社會的标志。民法典的頒布,使我們對民事權利、民事法律的整體有了一個系統化的概念;使我們的生活方式,包括我們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思維方式都會産生質的飛躍;民法典在改變人們觀念、提升人們精神高度、提高人們權利保護意識等方面的價值遠遠大于民法典具體使用方面價值。雖然知識産權法沒有入典,但并不等于知識産權法遊離在民法典之外。相反,知識産權的各個單行法已經是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知識産權法的精神溶于民法典之中。著作權法的修改要從系統化的思維出發,更多地考慮民法典,以民法典為本,堅持私權保護、意思自治的原則。
關于對視聽作品的讨論,劉春田會長認為,視聽作品裡面集約了著作權法當中太多的問題,也綜合了方方面面複雜的經濟社會關系,加之技術在其中主導、以及經濟利益的考量、集體管理制度的設立,這裡是問題最多的地方,也是法制力量需要關照的地方。
具體到卡拉OK版權問題,贊成有嘉賓提出的不再區分作品與制品的建議,對于沒有創作的傳播者,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贊同宋健提出借鑒台灣地區單一窗口收費制的建議。從實踐來看,大量的訴争反映出該行業的複雜性-,即利益主體多元、管理機制欠缺、訴訟規則不一等問題顯露無遺。因此,要解決卡拉OK行業版權問題,一方面需要學習、借鑒發達國家以及台灣地區等相關經驗,同時也要深入行業内部,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在堅持私權保護的原則下,了解各方訴求,權衡利益格局,充分運用當前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系統的制度體系,從而達到定紛止争、保護行業健康發展的總體目标。
會後,研究會将彙總發言嘉賓的意見建議,并将組織“專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和著作權法修改建議稿,報請有關機關予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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