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記者從昆明市公安局軌道分局獲悉,《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從即日起公布并施行。
目錄表顯示,在限制攜帶物品目錄中,随身攜帶充電寶累計不得超過2個(含),且單個容量不超過20000mAh(含),單品锂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60WH。違規者将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通告稱,為保障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規範和加強軌道交通安全管理,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見附件),現将《目錄》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攜帶《目錄》中“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内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于攜帶《目錄》中“限制攜帶物品目錄”内的物品乘坐軌道交通的,不得超過限制攜帶數量和規格。
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車站内通過多種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落實乘客運輸安全檢查責任,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乘客有義務自覺接受并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
三、對非法攜帶《目錄》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乘客,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攜帶《目錄》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棄該物品後進站乘車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乘客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工作人員應當制止并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據了解,過去的地鐵禁止攜帶物品及限制攜帶物品目錄僅僅隻是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做出的規定,這次昆明市公安局公布的這個禁止攜帶物品和限制攜帶品目錄,是将上述内容做了細化要求,上升為地方性政策。
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軌道交通分局法制處處長包崇山表示,這次的目錄是根據2018年11月1日實施的《昆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授權制定的,目錄細化分類是為了兼顧安全與便民。
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軌道交通分局法制處處長包崇山:對3類物品做了一定程度的放寬,一個是大家很關心的酒類,在數量規格上做了放寬,以前40度以下才可以帶,現在40度以上高度酒,隻要包裝完好,在每瓶500毫升以内的規格,可以攜帶四瓶;還有日常生産生活用品,但對安全可能存在一定影響的物品,比如刀具、噴霧等做了規格數量上的限制。以前是規定的比較籠統,現在相對明确一些。比如噴霧類的護理品,以前是不允許帶,現在隻要排除禁止攜帶目錄當中,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帶的之外,其他噴霧的話750毫升内的是允許帶的。
附: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來源:雲南網、8099999、都市時報
編輯:江雨微
責編:趙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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