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是公司人格的重要标志,根據生産經營活動及經濟發展的需要,公司有權更改其名稱。但由于公司名稱是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同時公司名稱進行過專門的預先核準登記,因此,如果變更公司名稱,則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并進行公司名稱的變更登記。
2、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同時也是對外進行業務聯系的固定地點,因此,公司的住所隻能是唯一的。為便于政府監管機關監管和業務往來,公司變更原住所必須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3、公司的經營範圍與經營方式。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經公司的監管部門批準的公司業務經營行為的法律界限。公司的經營方式,是指公司在生産經營和服務活動中所采取的具體方式或方法。
4、公司的經營期限與經營場所。公司的經營期限是指公司章程或經營合同所确定的經營時限。公司的經營場所,是指公司主要業務活動的處所。
5、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法定職權的簽字人。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已在登記機關備案,因此,在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時,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必須在登記機關重新備案,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6、公司章程。是指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規定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準則,因此,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記載事項的變更,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7、公司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在公司注冊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資本數額。公司資本是公司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公司債權人利益重要的物質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對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改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8、公司組織形式。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的标準和條件所選擇的公司的法律表現形式。由于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會導緻公司責任形式和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變化,因此,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将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申請材料
1、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字确認。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
5、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6、《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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