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草枯女孩”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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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國慶小長假期間,河南駐馬店13歲小女孩喝下“百草枯”,雖經各方盡全力救治,但仍然情況惡化,生命岌岌可危。
“百草枯”導緻的中毒事件不止一例!在為13歲女孩的生命惋惜、為個這家庭感到痛心的同時,如何避免“百草枯”導緻的悲劇再次上演?背後涉及哪些法律問題?這些悲劇的發生後有沒有依法追責?更是我們應當關注的!
一、“百草枯”的來源及流通——生産者、銷售者責任
因為“百草枯”是禁止銷售但未禁止生産的,合法的生産者很容易建立風險防火牆,而非法生産的本身就涉嫌刑事犯罪了,所以本文重點讨論銷售者責任。
早在2012年4月24日,為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生産和使用,當時的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聯合下發了《關于對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公告》,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産許可、停止生産,保留母藥生産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登記、允許專供出口生産,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劑在國内銷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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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枯女孩”們喝下的“百草枯”從何而來?相關部門是否依法進行了調查、追責?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7号】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台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内容。銷售台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确說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這條規定的是農藥經營者的義務,根據這條規定,對于追查“百草枯”的來源有一定的作用。之所以說是有一定作用,不排除經營者沒有如實記錄。
1.銷售者的行政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
(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
(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标簽、說明書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産、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标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本條規定的是“假農藥”的認定标準。“百草枯”可緻人死亡且無解藥,所以被列為“禁用的農藥”,屬于“按照假農藥處理”。這裡的“假農藥”并不是指成份無效(杠精請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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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二)經營假農藥;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本條規定的是農藥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百草枯女孩”事件中,除非喝下的“百草枯”是2016年7月1日以前購買的,否則,經營者可能被認定為“經營假農藥”,面臨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至于是否達到構成犯罪的标準,需要根據調查的證據材料來看。
2.銷售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終798号民事判決書不支持成年人口服農藥死亡後家屬的賠償請求,但在“本院認為”部分先說“有因果關系”,後文又說“沒有因果關系”,不知是否筆誤。
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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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2021)魯1524民初504号民事判決書則在未成年人服農藥死亡後判決銷售農藥的“門市部承擔5%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内在要求”。貫徹落實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
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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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銷售者的刑事責任
非法生産、銷售“百草枯”或含“百草枯”成份的“假農藥”,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以下案例檢索自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統)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16)豫0725刑初244号刑事判決書認定:
被告人白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産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租用倉庫,通過購買農藥原液等原料,采用私自勾兌的方法非法生産百草枯農藥,并在不具備農藥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通過物流公司非法銷售百草枯、草甘膦等農藥至重慶、四川、山東等地,銷售數額累計達2231011元,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己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處刑。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意見适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8)魯1083刑初320号刑事判決書認定:
被告單位乳山市某某公司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進購并銷售國内禁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百草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宋某某作為被告單位負責人、被告人魯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為謀取利益,違規生産并銷售國内禁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情節嚴重,被告人趙某為謀取利益,違規銷售國内禁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認。
還可能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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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上報道的圖片來看,女孩喝下的是含有“百草枯”成份的“敵草快”,以下兩個判例中的農藥産品與此類似,涉案人員被判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許永亮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3刑終447号刑事裁定書(中國裁判文書網)
“夏遠勳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見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2020)黑2701刑初88号刑事判決書(中國裁判文書網)
二、“百草枯”生産、流通、銷售、使用過程中的監管——管理者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2020年9月21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出了《關于切實加強百草枯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強化執法檢查,堅決打擊非法生産經營行為”,要求“要适時派出檢查組開展飛行檢查,對于非法生産、經營百草枯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打擊,對于非法生産、經營百草枯的‘黑窩點’要依法取締,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筆者利用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統查找到有11省市為加強監管“百草枯”專門下發了通知,證明許多地方的主管部門都對“百草枯”加強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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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農藥使用事故,農藥使用者、農藥生産企業、農藥經營者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造成農藥中毒事故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對受到傷害的人員組織醫療救治;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調查處理;造成儲糧藥劑使用事故和農作物藥害事故的,分别由糧食、農業等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這一條規定了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後的如何處理,分工明确。“百草枯女孩”事件屬于“農藥中毒事故”,應當由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别應當調查清楚“百草枯”的來源。目前未見新聞報道“百草枯”來源的調查情況,新聞報道證實衛生主管部門在依法全力救治。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産、銷售、使用情況,并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藥生産、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發現違法生産、經營農藥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這一條規定的是農藥生産經營的主管部門是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是否依法履行了管理職責?在“百草枯”的生産、流通、銷售、使用等監督管理過程中是否盡職盡責?有待官方調查。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所轄行政區域的違法農藥生産、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準予許可;
(三)參與農藥生産、經營活動;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本條規定的是農藥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百草枯女孩”的悲劇背後,是否存在本條規定的情形?需要官方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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