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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違停處罰标準時間段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9 00:21:16

近日,在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交警晚上10點對違章停放的汽車張貼罰單引發居民不滿。

現場市民認為交警此舉“缺乏人情味”

有的市民認為違法行為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違章停車可能會堵塞消防通道,萬一出現突發事件會損害他人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執法不應當區分晝夜;而另一部分市民則認為這樣深夜貼罰單的行為盡管可能合法,但卻不合情理,汽車已經普及到家家戶戶,但車位的規劃卻并沒有跟上,各個小區的停車位不足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城市規劃與設計的不合理才是導緻違章停車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

應當說,交警張貼罰單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形式上的合法行政行為。張貼罰單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有權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依據該條第2款,違章停車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未限制交通管理部門隻能在白天執法;在事實根據方面确實存在違章停車的行為;交警張貼罰單的行為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路邊違停處罰标準時間段(晚上10點後違停被罰)1

路邊違停處罰标準時間段(晚上10點後違停被罰)2

但依法行政之“法”并不僅限定于制定法,執法者還應當考慮法律共同體的共識以及一般老百姓内心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相關法律法規的确沒有規定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在夜間執法,但這次交警的突擊執法暴露出的違章停車的現象,如果根本原因在于白天市民們上班,車輛較為分散,很多汽車停放在單位的停車場所,而晚上市民們下班回家,在小區裡客觀上無法做到絕大部分家庭都有位置停車,則要求所有市民均合法停放機動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其他政府部門相互溝通、協調,緻力于車位緊張問題的解決,以及在此基礎上逐步引導市民合法停車,而不應當在夜間進行突擊執法,如此才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這種運動式執法不符合行政處罰所遵循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反而引起廣大市民的抵觸情緒。在此情形下,交警夜間貼罰單的行為或許難言合理。

而如果該地區停車位較為充足,是市民故意或過失違章停車,則交警貼罰單的行為合法且合理。因為市民在客觀上可以将車輛停放到相應車位,而因為可歸責于自身的原因将車輛停放在禁停區域,主觀上具有可譴責性。交警可以随時查處此類違章停車行為,正如其可以随時查處酒駕一樣。

由此事件以小見大,法律固然要倡導良善的價值觀,但也有賴于執法機關妥當地行使裁量權,這正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缺一不可。 孫鴻亮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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