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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連帶責任最新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4 0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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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連帶責任最新規定(連帶責任的認定和公平原則的适用)1

民法典關于連帶責任最新規定

【關鍵詞】

連帶責任 公平原則 适用

【案例索引】

黃建榮、上海海成資源(集團)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1号】

【再審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海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錯誤。連帶責任系一種重大的責任承擔形式,應由法律明确規定或當事人明确約定而形成,不能通過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任意認定。本案中,簽訂案涉《咨詢中介協議》的當事人僅為黃建榮與偉富公司兩方,且該協議也系黃建榮以個人名義簽署,并不代表海成公司,故案涉《咨詢中介協議》與海成公司無關。雙方在該協議之外,也不存在任何讓海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意思表示。在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據公平原則判令海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原審判決判令海成公司對黃建榮向偉富公司支付服務報酬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否适當問題。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産生。由于連帶責任對責任人苛以較為嚴格的共同責任,使得責任人處于較為不利地位,因此對連帶責任的适用應當遵循嚴格的法定原則,即不能通過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責任關系認定為連帶責任,而必須具有明确的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才能适用連帶責任。本案中,首先,原審判決判令海成公司對黃建榮向偉富公司支付服務報酬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無明确法律依據。其次,案涉《咨詢中介協議》系黃建榮以其個人名義簽署,海成公司并非該協議的簽約當事人,偉富公司也無充分證據證明黃建榮與其簽訂上述協議的行為系代表海成公司而實施或海成公司在該協議之外與其達成過為黃建榮的案涉債務承擔付款責任的補充約定。雖然海成公司客觀上從案涉資産重組方案中獲得了利益,但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海成公司不是合同相對人,不應承擔該合同責任。因此,原審判決判令海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缺乏當事人約定依據。最後,原審判決不應直接适用公平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判令海成公司對黃建榮向偉富公司支付服務報酬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民事審判中,隻有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個案正義,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進行裁判。通常情況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則”這一法律基本原則作為裁判規則,否則就構成向一般條款逃逸,違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規則。本案原審判決以公平原則認定非合同當事人的實際受益人海成公司對黃建榮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既缺乏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無視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的預期,還容易開啟自由裁量的濫用。綜上,在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原審判決僅以黃建榮系海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偉富公司提供案涉融資服務實際系為海成公司的利益而實施為由,判令海成公司對黃建榮支付服務報酬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确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裁判觀點系孟令權律師根據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誤解原判本意情況,僅供自我學習,不争不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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