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但此處的主張着重強調的是原告的舉證責任、對積極事實的舉證責任。而原告肯定主張的是積極事實,即被告應當對我承擔什麼什麼責任。而被告肯定主張的是消極事實,即我不應該對原告承擔什麼什麼責任。
但是實務中,法官可能會有其自身的理解,加之有的案件情況錯綜複雜。所以,萬一舉證責任的球真的踢到了你的腳下,需要你證明這件事不是你做的,比如欠條上的簽名不是你簽的;或者又像舉證又不像舉證的球也踢到了你腳下,比如法官問你一件涉及案情的事是你做的嗎。
那麼在以上這種你必須要說話、要表态的時候,你可以進行如下陳述:因為我沒有做此事、或我沒有參與此事、或對此事不知情,所以我就沒有證據證明我沒有作此事,即因為沒做所以沒證據證明我沒做。
以上的邏輯就是,沒有經曆的事,怎麼可能找出證據證明我沒經曆,因為我根本就沒經曆。
(我是夏啟航律師,如有法律問題,請私信我詢問,我會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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