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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為什麼隻出了認定書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22:20:05

今年幾場大火導緻多少家庭損失重大,社會大衆對安全管理、火災防範提出衆多質疑,并指出相關人員和部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南京商場大火,長沙電信大樓起火,安陽廠房大火、烏魯木齊高層住宅起火,除長沙電信大樓未發生人員傷亡外,其他幾起均造成幾十人的傷亡,而起火原因各有不同,廚房操作間起火、電焊工違規操作起火、插線闆起火等等。除了質疑起火原因和安全管理外,我們也應當關注一下相關部門對于火災原因的調查和鑒定。

之前寫過關于火災事故法律責任的文章,今天我們就聊一聊“火災原因鑒定”的問題。一場大火究竟是什麼原因引起的?通報是根據什麼原則确定的起火原因?具體的認定規則和程序是什麼樣的?

火災事故為什麼隻出了認定書(律師觀點發生火災怪誰)1

一、火災原因鑒定部門:消防機構

2019年消防部隊改制之前,消防兵是武警部隊範疇,是公安消防兵部隊,因此在此之前的《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但是随着消防部隊的改制,現在已經不是消防兵,而是消防員,不再屬于公安隊伍,而是隸屬于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局等),因此,《消防法》随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當前有效的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仍然是按照消防隊伍改制前所作的規定,對相應的調查和鑒定權限尚款根據消防法等規定進行調整。

二、火災原因鑒定的時間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火災原因鑒定通常都是在火災撲滅後進行,當然在救火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詢問和調查也可以事後調查的相關證據。

火災事故為什麼隻出了認定書(律師觀點發生火災怪誰)2

三、火災鑒定的程序

根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主要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簡易程序

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這個程序主要針對的是沒有人員傷亡、直接财産損失輕微、當事人對火災事故沒有異議且沒有放火嫌疑的情況,但是關于“直接财産損失輕微”的具體标準,各省可能有不同的判斷标準,需要參照當地的具體标準确定。

火災調查員需要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生過程、被燒毀的主要物品,查看現場并拍照或錄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簡易程序應當當場制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後交付當事人,并在二日内将調查認定書報消防機構備案。

2、一般程序

除了前述簡易程序以外的所有火災事故調查,都應當适用一般程序進行調查,而且必要的時候還可以聘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調查。

首先進行現場調查,現場拍照、錄音錄像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必要時進行現場實驗,并且進行拍照或錄像,并制作現場實驗報告。

其次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收集的相關物品、痕迹等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消防機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槍進行鑒定。對于因火災造成的直接财産損失,也是由消防機構委托價格鑒證機構(通常為當地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人員死亡原因需要鑒定的,委托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出具屍體檢驗鑒定文書,确定死亡原因。

關于财産損失,鑒定結果并不是确定損失的唯一證據。根據法律規定,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火災撲滅之日起七日内向消防機構如實申報直接财産損失,并且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比如購買發票等。消防機構根據受損單位和個人的申報、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火災直接财産損失鑒定意見以及調查核實情況,對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進行如實統計。

火災事故為什麼隻出了認定書(律師觀點發生火災怪誰)3

四、火災鑒定結論:火災事故認定書

1、事故認定書的制作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火災報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情況複雜、疑難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2、起火原因的認定:

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同時根據有關規定,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得多于兩個,而且不能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認定。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确起火必須要确定原因,或者讓相關司法機關有依據對相關的責任進行公平合理的劃分,所以無論何種情況,最多隻能有兩種起火原因予以認定。

具體的标準,大家可以參考《公共安全行業标準〈火災原因認定規則〉》(GA1301-2016)的内容,裡面規定得非常詳細。

3、事故認定書的送達和複核

消防機構應當自火災事故認定書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複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這個主要關乎當事人的請求賠償的權利,以及火災責任人對認定不服申請複核的權利,一旦确定火災原因,相關責任人面臨的可能不隻是民事賠償的責任,可能還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問題,所以在程序上一定要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消防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之前都是向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複核,現在均是向上一級應當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五、消防隊參與救火是否收費

我們國家的消防隊伍現在主要包括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因為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都是自己出資建設、訓練,所以他們參加撲救外單位的火災的,由火災發生地的政府進行補償,這種補償并不是報酬,而是主要對消防隊伍救火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進行補償。

同時,如果因為參加撲救火災受傷、緻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不限于是消防隊和消防人員,普通的社會群衆也在此範圍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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