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在“歐洲世家”散步,中午到“國際山莊”小憩,下午趕往“天龍富貴城”……在龍岩城内就能“全球一日遊”的感覺其實早已見怪不怪。至于“官邸”“公館”“禦府”“星城”等“高大上”的“帝王風”樓盤更是遍地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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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人的名,樹的影”,為了取得一個“名不驚人死不休”的案名,開發商們可謂是絞盡腦汁。不過,這些“任性”的名字正在被“打回原形”。今年8月,龍岩市政府發布《龍岩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岩市城鎮住宅區及建築物名稱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名稱管理規定》),明确規定對“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進行标準化治理,如果你的小區名含有這些元素,很有可能要改名!
哪些元素不可取名?要怎麼改?11月23日,記者采訪了負責起草《名稱管理規定》的龍岩市民政局。
▲樓盤配圖 傅長盛
現狀: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普遍
龍岩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随着房地産市場競争日趨激烈,各種營銷手段層出不窮,樓盤命名已成為房地産營銷不可或缺的利器。
然而,有些開發商為了讓項目在市場上“與衆不同”,取名時往往十分“高、大、上”,以博取消費者的眼球。但是,一味追求高大上的命名,會給消費者造成一種誤導,因此應予以更改。那麼,什麼是“大、洋、怪、重”呢?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
“大”是指在含義、類型和規模方面誇大,地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實體實際,如“外灘小區”等。
“洋”是指盲目使用外語詞及其漢字音譯形式命名我國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寫我國地名,如“阿特蘭特斯小區”。
“怪”是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規範的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規定的地名,如“我平方”、“莫比時代”等小區名;
“重”是指違反《地名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關于“一個縣(市、區)内的鄉、鎮、居民區名稱,一個鄉鎮内的自然名稱,一個城鎮内的街、巷、居民區名稱,不應重名”等規定。
經前期排查,日前,龍岩中心城區首批不規範地名已标準化的建築物住宅區名稱已經進行了公示,共涉及10個住宅區(商住區)。
▲樓盤配圖 傅長盛
名稱應依法備案登記,未經備案不得使用
《龍岩市城鎮住宅區及建築物名稱管理規定(試行)》便因此應運而生。龍岩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名稱管理規定》是根據國務院、民政部和福建省有關規定,結合龍岩市實際制定的。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住宅區、建築物命名(更名)管理工作,《名稱管理規定》明确了命名原則和禁用元素。
《名稱管理規定》明确,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住宅區、建築物,禁止以外文、外國人名、地名、商品名、商标名及其同音字作住宅區、建築物專名或部分專名(紀念類建築物除外)。
《名稱管理規定》還要求,住宅區、建築物的名稱應當依法備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使用依法備案的标準名稱,不得公開宣傳、使用未經依法備案的名稱。
住宅區、建築物的标準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是地名中用來區分其他住宅區、建築物的專有名詞,通名是表明住宅區、建築物的功能、形态、類别等屬性的通用名詞。專名在前,通名在後,不單獨使用通名作地名,除使用曆史地名命名外,禁止同類通名重疊使用。
▲網絡圖片
哪些元素在樓盤命名時禁用?
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名稱管理規定》明确了住宅區、建築物專名應當遵循的規範要求。
如,名稱含義需簡約明确,名實相符,不得使用怪異離奇、刻意誇大、含義不清、具有特定用途、外文音譯的詞語,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義的标志性建築物或特定政治色彩的名稱;要使用規範漢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繁體字、被淘汰的異體字或諧音有歧義、容易産生誤解(誤導)的名詞、字符作專名,不得使用含有外文、字母、阿拉伯數字、純序數詞、特殊字符等符号化名稱,字數一般在2~6個漢字。
一般不得使用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亞洲、歐洲、澳洲、世界、國際、萬國、環球、宇宙、天下、福建、龍岩等詞語,确需使用的,應征得市級以上地名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使用“龍岩”作專名的,須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命名;
不得使用帶有濃重封建王權色彩的地名,如無明确曆史依據,不得使用“皇”“帝”“禦”“王”“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稱謂或曆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機構名等詞語;龍岩中心城區内住宅區、建築物不得重名、同音,其他區域在同一縣(市、區)同一城鎮内不得重名、同音,重名包括在其他已批準名稱前增加或減少“龍岩”“新羅”“新”“大”等字詞,同音包括方言讀音相同或相近。
《名稱管理規定》還明确,同一住宅區、建築物隻允許使用一個标準名稱,同一單位開發的項目不相連片的獨立區域,原則上專名應分别獨立命名;一般不以企業名、社會組織名作為住宅區、建築物專名,依法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命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四條辦理,同時應符合地名管理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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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通名也有講究 不得使用“别墅”命名
《名稱管理規定》對住宅區、建築物通名也作了明确要求。
首先,通名應當與住宅區、建築物的建設規模、功能形态、所處環境相一緻。住宅區、建築物可選用“樓、廈、小區、花園、新村、院、家、園、苑、寓、郡、坊、舍、居、台、榭、庭、廬、軒、邸、閣、築、墅、莊、城、都、廣場、宮、館、中心”等作通名。
不得使用“國、邦、洲、市、區、縣、鎮、鄉、灣、海、島、湖、街、門”等行政區劃或自然地理實體的通名作通名。不得使用與國家限制性産業政策不符的“别墅”及特類人員使用的“官邸”“公館”等作通名。當建築群體規模較大,各相對獨立的分區不得在通名後加工程期數命名,但可以按方位次序加“東、南、西、北、中區”或“A、B、C、D區”、“一、二、三、四區”,加以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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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規範的名稱怎麼改?老的小區要改嗎?
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前期摸底排查,龍岩全市涉及禁用元素的住宅區和建築物有很多。但是,小區改名并不是簡單把門口上的名字,換上新名字就結束了,這還涉及一系列切實關乎業主權益的法律問題。比如房産證、戶口簿是否需要更改等。為此,《名稱管理規定》對新舊住宅區、建築物名稱作了區分。
具體來看,新的小區,即在本《規定》印發之日(2019年8月25日)前尚未辦理駿工驗收備案手續,名稱違反本《規定》的住宅區、建築物,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 3 個月内補辦名稱備案手續。備案後的标準名稱與原辦理項目立項(審核、核準或者備案)、用地、規劃、施工、預售等行政審批環節暫用名稱不一緻的,之前已辦理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無須重新辦理,有關部門予以認可。之後必須使用備案後的标準名稱(可備注原用名稱)。
舊的小區,即在本《規定》印發之日前已經建成交房并已辦理不動産登記的住宅區、建築物名稱中存在不規範的名稱,可依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規範化、标準化處理。
比如,涉及不動産産權登記變更的,不動産登記部門在辦理新建成的住宅區、建築物不動産登記業務時應查驗名稱備案手續。對原已登記的住宅區(建築物)名稱在未經正式更名備案之前保持不變,若名稱經依法變更的應在不動産登記系統中對新、舊名稱(地址)同時登記,但不強制業主更換原持有的産權證,可繼續使用,直到業主申請産權變更登記需要換發證件時隻标注新地址,并給業主辦理相關事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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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玉榮 劉菲菲
通訊員: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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