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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epc總承包上市公司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07:17:16

不同于傳統火電、水電等大型電力項目投資建設,以光伏、風電為主的新能源項目建設,具有投資規模相對較小、投資主體分散、交易模式複雜、項目合規風險大、建設周期短等特征。

目前很多項目都采用EPC總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對于總包方而言,EPC合同的審查無疑是十分重要的一環。而目前衆多大型電力工程企業在參與新能源項目建設過程中,通常發揮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融資優勢,以墊資方式承接EPC工程,此時作為EPC總包方而言,為确保工程款的順利回收,還要關注新能源項目的合規性、項目業主或實際投資人的資信、關注擔保措施的有效性等等。

本文試以常見的新能源項目預收購模式項目為角度,詳細梳理總包方需關注的十大EPC合同風險,以便與讀者做進一步探讨。

一、預收購模式的特點

該模式下,一般項目公司已經成立,且項目已經滿足了一定的核心邊界條件,如項目經核準或備案、選址、用地無實質性障礙,但項目的投資人并不謀求長期持有項目。因此在商業模式上:出售方通常采用EPC方式墊資建設,并預先選定項目未來的收購方予以簽署預收購協議,約定項目建設期限以及各項收購條件等,待項目并網驗收并達到收購方要求的收購先決條件後,收購方再通過取得項目公司或平台公司股權的方式,取得建成項目的産權和控制權,同時收購方協調後續項目融資,并通過項目公司支付EPC款項。基本架構如下圖所示:

儲能epc總承包上市公司(收購新能源項目)1

二、預收購模式下的風險

(一)項目的合規性

預收購模式下,項目自身合規性問題決定了項目的成敗,如項目合規性存在重大問題,項目無法建成并網的情況下,項目無法完成收購,項目業主本身通常缺乏付款能力,總包方将無法收回工程款項。因此,作為總包方應當首先重點關注項目的合規性風險。

總包方通常要核查項目的合規風險以及預收購協議下收購先決條件的要求,分析達成收購先決條件是否有實質性障礙。需關注的核心合規性風險經常包括以下:

最重要的當屬用地合規性風險。應核查項目用地是否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态紅線區域、禁止建設林地、河道管理區等禁止或限制建設區域,如在上述範圍進行違規建設,将可能存在被拆除的風險,性質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一般應特别關注光伏項目中組件區租賃協議的表決程序,升壓站、箱變、風機基礎等永久用地部分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風電項目中林地占用手續、林木砍伐手續等等。如項目用地存在瑕疵,可能面臨被拆除或罰款的風險,進而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建設成本及後續融資,從而影響EPC合同款項的回收。

除了用地合規性風險外,總包方還需對項目的其他前期手續進行核查,比如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是否已經取得是否過期、是否取得項目建設規模指标、接入電網意見、風電項目的環評審批文件等,如未取得上述前期文件,将可能影響項目建設及并網,影響總包方的相關權益。

(二)交易主體資信

預收購協議的各方資信問題影響着協議能夠順利履行,亦影響總包方相關權益的保障,對此,總包方應予以重點關注。

首先,總包方需關注預收購方是否存在資信問題。在預收購模式下,預收購方是項目最終的出資人,如總包方墊資建設的,對于總包方墊資款的回收至關重要。一旦預收購方資信不佳,預收購協議無法履行,将給總包方回收工程款帶來重大風險。

其次,總包方還需關注項目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主體資信問題。确保項目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資信,具備良好的履約能力。如項目公司主體及控股股東資信不佳,項目公司股權、資産被凍結、執行将對交易形成實質障礙。

此外,總包方還需關注項目公司股權質押問題。實踐中,項目公司的股東方可能因融資或其他債務擔保需要,将其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其他第三方。如果債權人要求實現質權或股權被強制執行,項目公司股東将會發生變動。而項目公司股東往往作為項目資源方,其退出并不利于項目後續推進。

(三)合同的有效性

在招投标方面,應注意投資主體即便為民營企業,新能源項目亦屬于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如未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或招标程序嚴重違法的,簽訂EPC合同将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依托EPC合同簽訂的擔保合同均歸為無效,抵押、質押、保證的措施均失去保障作用,無法保障總包方的合同權益,甚至被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作為總包方一般應避免未經招标程序,直接簽訂EPC合同的相關情況。

同時,根據招标投标法的規定,招标人與投标人不得簽訂違背招标投标文件實質性内容的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改變合同實質性内容。然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簽約時未考慮到的問題,特别是涉及費用承擔、工程範圍等,需要通過補充協議方式予以變更EPC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變更部分的内容涉嫌更改合同實質性内容而被認定為無效。

(四)工程建設标準約定不一緻

在預收購模式下,需關注EPC合同約定的建設标準與收購方要求的标準是否存在不一緻,如對于光伏組件、風電機組、逆變器等重要設備的品牌、規格等标準要求及工程建設要求等不一緻,常見于EPC合同的簽署先于預收購協議的情況。項目的重要設備及建設标準要求,通常作為預收購協議項下預收購方的收購先決條件。如果未能達到該等收購先決條件,預收購方有權選擇不予收購,最終将影響EPC合同的回款。

(五) 合同價款的設置

關于EPC合同價款方面,總包方需關注EPC合同關于固定總價的約定是否合理。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通常采取固定總價模式,業主在簽訂合同時,往往要求合同價格不得調整,在合同中出現類似“合同價格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調整”的内容。合同按固定價結算後,承包商要求增加合同價款的難度較大,可能導緻承包商難以獲得合理的價格補償,導緻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此外,還需注意設計變更的調價問題。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商承擔設計工作,一般情況下,總承包商不得要求業主增加設計變更費用,但并非任何情況下,總承包商都不能要求業主增加設計變更費用,如果在合同中不加區分的約定總承包商不得要求業主支付任何設計變更費,顯然不具備合理性,極大增加總承包商的履約成本。

(六)設備、原材料上漲問題

在EPC合同條款方面,除常規的EPC工程項目需關注的風險外,新能源項目中總包方更需關注設備、原材料等價格上漲的風險。實踐中,EPC合同通常約定合同價格不因設備、原材料價格上漲而調整。在如此約定的情況下,總包方将承擔較大的價格上漲風險,如遭遇搶裝潮,矽料、風機等原材料價格巨幅上漲,對合同的正常履約将造成巨大困難。如總包方主張情勢變更,需要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難度通常較大,總包方可能最終自行承擔價格上漲的經濟損失。

(七)付款節點的設置

實踐中,部分EPC合同将項目全容量并網驗收作為付款節點。總包方墊資建設項目中,由于項目業主缺乏充足的資金實力以及融資因素,通常要求項目全容量并網後再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政策、用地等因素影響,如項目涉及規模變更或項目終止或未能取得保障性并網指标等因素而延遲并網,則該等付款節點對EPC方而言極為不利。

同時,在預收購模式下,部分項目将收購方完成項目公司股權收購作為工程款付款節點,該約定亦對總包方而言存在較大不利風險。如預收購方因收購先決條件無法達到而未進行收購,或即便收購先決條件達到但預收購方存在收購進展延遲情況,則款項支付節點無法及時成就,将影響EPC合同項下款項回收。

(八)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在EPC合同條款的設置方面,還應特别關注逾期竣工違約責任是否包含發電損失、補貼/保障上網電價損失。在新能源項目中,影響工期的因素較多,發生工期延誤的概率較大(尤其是風電項目),如果總包方承擔發電損失,相關金額可能巨大。

(九)關于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亦是總包方應重點關注的内容。在業主方資金實力不足又未設置相應履約擔保措施的,将可能導緻總包方的墊資款得不到到清償。擔保措施通常包括設置資産抵押、股權質押、收費權質押,或者要求股東方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等。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公司對外擔保未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擔保措施可能無效,亦可能導緻EPC合同款項無保障。

(十)緩建停建風險

在新能源項目中出現停建、緩建的因素較多。如項目“未批先建”,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取得核準/備案、規劃、用地、施工許可等相關審批手續。但是實際執行中,由于工期緊、不可控因素較大,容易出現各類“未批先建”的違法違規行為。因項目建設程序違規,可能被責令停工整改,影響項目建設進度。

村民阻工亦可能導緻項目緩建或停建。新能源項目中,因涉及用地問題、相鄰權問題,容易引發村民阻工,如用地補償或青苗補償不到位,或項目建設影響當地農民種植養殖等等,從造成項目緩建、停建。一旦處理不當,将嚴重影響工程成本,甚至影響并網時間。

重要設備逾期交貨亦可能導緻工程延期。在新能源項目建設中,重要設備如風機設備或光伏組件逾期交貨導緻工期延誤的情況也很常見,尤其是搶裝潮時期,重要設備逾期供貨将可能導緻總包方需要向項目公司承擔高額的違約金。此外,因重要設備供貨逾期,甚至可能出現停工待料情況,總包方還需要向其他分包商承擔停窩工等索賠。

三、總包方可采取的風險防範措施

(一)投資決策階段

總包方在項目前期應當核查項目合規性風險,如涉及基本農田、生态紅線、禁止使用林地範圍的,可考慮放棄項目;對其他用地問題仍可采取補救措施的,可考慮将取得主管部門的審批作為EPC合同項下的生效條件或開工建設條件,并相應設置合同終止條件。

同時需對交易主體進行初步資信調查,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司法執行等情況。對于存在主體資信問題的合作方,評估對于項目的影響程度,有針對性地設置交易架構及擔保措施。對項目公司已存在股權質押的,應視情況要求解除質押。

(二)簽約階段

總包方在簽約階段主要關注招投标程序以及合同條款的設置,在預收購模式下,需統籌考慮EPC合同與預收購協議的關聯性,以及EPC合同自身的合理性。

合同的建設标準以及并網時間要求方面,應當使EPC合同約定滿足預收購協議中的要求。在簽訂EPC合同時,應當充分了解預收購合同相關内容,在性能要求、質量标準等方面與預收購協議保持一緻,确保符合預收購協議的收購條件。

合同價格方面,總包方應充分考慮項目風險,在報價及工期中予以體現,完善設計變更、價格上漲的調價機制。通過背靠背條款安排,在分包合同中将相關價格上漲的風險傳導給分包商。

合同付款節點方面,避免因非總包方原因導緻延遲付款的情形。盡量争取在EPC合同中明确項目完成并網驗收後一定期限内(如3個月内),預收購方應當完成項目公司股權收購,如屆時無法完成收購的,明确項目公司的付款義務。

合同違約責任方面,如不能避免在合同中要求總包方承擔電價損失責任,可争取設置最高違約責任限額條款,控制風險。

合同的履約擔保方面,總包方應當在EPC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擔保措施,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動産抵押、公司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并設置相應違約責任機制。同時,要求項目公司股東對于項目公司在EPC合同項下的義務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并注意擔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決策程序。

(三)項目實施

實際執行中,由于工期緊、不可控因素較大,容易出現各類“未批先建”的違法違規行為。作為總包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盡量依法合規辦理各類審批手續,非總包方原因,導緻手續未辦理的,應視情況不予開工或明确責任承擔。如發生村民阻工等情況的,應根據村民阻工的原因,界定責任,由責任方協調解決。如發生重要設備逾期交貨的,應當将工期責任轉移至設備廠家,并應提前注意重要設備的工期延誤責任的有效設置。

四、結語

總結而言,新能源投資并購項目中涉及的EPC風險種類較多較複雜,在預收購模式下,需結合項目特點統籌考慮預收購協議與EPC合同之間的聯系,确保項目順利建設。由于新能源項目業主方(資源方)多為民營業主,總包方往往墊資建設,更需對項目的合規性、項目業主或股東方的資信、EPC合同的條款設置、擔保措施的有效性等風險進行仔細考量,以上僅為筆者對常見風險的梳理,無法面面俱到。實踐中,總包方還應通過專業機構的詳細盡職調查識别項目法律風險,從而根據不同的風險類型在項目決策、EPC合同簽約、項目執行中進行相應的妥善安排,在實現新能源項目順利擴展的同時做到合規穩健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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