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租賃協議書
承租方:
出租方: (身份證号碼: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交通部有關規章,為明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緻,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設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車輛基本情況:
車輛品牌型号:
車牌号碼:
車況: 年購買,無任何大修記錄及安全行駛記錄。
二、租用期限:
自 20XX 年 06 月 01 日起至 20XX 年 05 月 31 日止,共計 壹 年。如需延長租用期限,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三、租車用途: 日常經營使用
四、租金及結算方式:
1、租金:每月人民币*****元整;
2、支付方式:每月15日前結算當月租金。
五、雙方權利、義務:
(一)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擁有車輛的所有權;
2、負擔出租車輛的養路費、保險費、車船使用稅;年度檢驗、定期保養檢修等;
3、向承租方提供不低于一級技術狀況的車輛,并提供齊全的行駛證件;
4、負有對事故車輛及丢失車輛直接向保險公司理賠的責任;
5、協助承租方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擁有車輛的使用權;
2、負責出租車輛的油費、停車費、日常通行、停車等費用;
3、按車輛使用說明對車輛進行日常的檢查、保養,尤其對機油、刹車油、冷卻液、電解液、輪胎氣壓的檢查,對制動、轉向、燈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監控。如發現異常,應即刻與出租方聯系進行維修,如繼續強行運行出現的損失由承租方負擔;
4、承租方不得利用所租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将所租車輛轉租、轉讓、轉賣、抵押。
六、其他約定
(一)租賃期間,車輛所發生的交通、機械、人身(包括車内乘員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二)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有權自由安排車輛一切外出活動,無須告知出租方。在租賃期間出租方不得無理幹預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否則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七、違約責任:
出租方所提供的車輛的質量、型号必須符合承租合同的要求,如未按要求提供給承租方車輛,給承租方造成不便或損失,由出租方賠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可另簽補充協議。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附件:出租方身份證複印件、出租車輛保單複印件、出租車輛行駛證複印件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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