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納稅義務人、征稅範圍:
一、契稅的定義:
1、契稅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征稅對象, 向産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開始施行。
3、納稅人不動産轉讓業務涉及稅種:
二、納稅義務人
1、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2、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A、土地使用權 出讓。
B、土地使用權 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C、 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三、征稅範圍:6 項
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讓方(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交土地增值稅,承受方繳納契稅。)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贈與、互換方式)。(轉讓方應交土地增值稅,承受方繳納契稅。)
3、房屋買賣 (轉讓方需交土地增值稅,承受方繳納契稅。)
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A、以 作價投資(入股)、 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 買賣确定契稅适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B、 以自有房産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C、以 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确定契稅适用稅率、計稅依據等。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産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D、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買房人應首先辦理房屋産權變更手續,并按買價繳納契稅。
4、房屋贈與
1、房屋的受贈人原則上要按規定繳納契稅。贈與方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承受方繳納契稅。
2、區分贈與和繼承:
A、各種贈與不動産行為都是契稅征稅範圍, 受贈方繳納契稅。
B、繼承要加以區分:
a、 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 不征收契稅;
b、《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c、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 承受方繳納契稅。
5、房屋互換
房屋 等價互換不交契稅。
6、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A、因共有不動産份額變化的。
B、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C、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例1:下列行為中,需要繳納契稅的有(BCD)。
A.等價交換房屋
B.中獎取得房産
C.買房拆料
D.抵債房屋
例2:下列房産轉讓的情形中,産權承受方免予繳納契稅的是(C)。
A.将房産贈與非法定繼承人
B.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C.以自有房産投資入股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
D.以償還債務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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