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墨子老師,您好!我們公司銷售的設備是包安裝,但是我們也是找人安裝的。現在客戶需要我們全開設備銷售的發票,我們能開嗎?
答:感謝您的提問!根據總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若貴公司的設備不是自産的,可以依據總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綜上所述,如果貴公司銷售的設備為自産設備,則安裝部分必須分開計稅,并分别按各自的稅率開具發票。如果貴公司銷售的設備為外購的設備,則安裝部分可以并入銷售收入按銷售設備計稅,并按銷售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分别計稅,按自各稅率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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