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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标的物、标的物數量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素,任何一個要素約定不明确影響了合同效力,進而影響合同的履行,最終導緻雙方的商業目的落空。
”
文|江欽濤律師 廣東啟潤律師事務所
01
2015年7月10日,原告沈飛公司與被告弘聯石材廠簽訂《石材采購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花崗岩石闆材,貨物總價款為51.5萬元,被告應于2015年10月13日供貨完畢。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原告支付貨款51.5萬元,但被告一直沒有履行交貨義務。
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貨款51.5萬元。
一、二審法院,雙方對于《采購合同》的标的物花崗岩石闆材的型号沒有約定清楚,導緻《采購合同》的标的物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且原、被告之間沒有共同确認的貨物清單,也不能根據其他證據推定合同标的物的型号,因此,《采購合同》的買賣标的尚未确定,《采購合同》不成立,被告退還原告貨款51.5萬元。
[參考案例: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閩05民終1159号民事判決書]
為了使案例更加立體,我去網上查了一下,“花崗岩”的石闆材有很多種,比如:
火燒面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删除)
荔枝面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删除)
蘑菇石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删除)
自然面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删除)
02
簡單講,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想買賣“花崗岩”的石闆材,但是,“花崗岩”的型号有很多種,比如,火燒面、荔枝面、蘑菇石、自然面等,在簽合同時,雙方沒有明确具體的型号,在簽合同之後,雙方也沒有再次确認,即便賣方想送貨,也不知道要送哪種型号的“花崗岩”石闆材,所以,雙方對于要買賣什麼東西都沒協商好,合同就不能算成立。
什麼是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了,被告就得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發貨,這裡蘊藏着一個大前提:被告已經明确知道要送什麼類型、多少數量的貨物給原告。
為此,延伸出一個問題:合同沒有成立,是誰的過錯,誰來承擔損失?
買賣合同項下買方負有選定标的物的責任,意思就是說,你想要買什麼東西,要明确、具體告訴賣方,明确、具體要達到的标準就是唯一性、排他性,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選擇。
因此,合同沒有成立,就有買方來承擔賣方的損失,這裡的損失主要是為協商、措施、談判、簽訂等過程而支出的費用及利息損失。
03
Tips
買賣合同的主體、标的物、标的物數量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素,審查合同時須着重審查這三要素是否達到了明确、具體或唯一、排他,至于标的物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争議的方法等要素,建議在合同簽訂時協商清楚,如果約定不明,并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還可以适用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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