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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費應該計入什麼費用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4 21:20:30

工程管理費應該計入什麼費用(規費和利潤不應從實際施工人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1

最高法:企業管理費、規費和利潤不應從實際施工人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

【關鍵詞】

企業管理費 規費 利潤

【案例索引】

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吳先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号:(2021)最高法民終412号】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中鐵十二局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管理費、規費和利潤等間接費用868,820元、營業稅218,898元應在工程價款中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對潘傳進已完工程的工程價款,中鐵十二局二公司上訴主張,間接費868,820元和按照稅率3.35%計算的營業稅218,898元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予以扣除。對此,本院認為,華昆咨詢價鑒(2019)2号鑒定意見書載明,間接費868,820元包括了企業管理費、規費和利潤。因企業管理費與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無關,且潘傳進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進行了具體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而規費作為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包括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以及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污費等費用,因案涉工程由潘傳進組織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險一金等應由潘傳進承擔,故規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至于利潤,作為施工方的潘傳進,其勞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設工程的整體價值中,在潘傳進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中鐵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實現,利潤是潘傳進理應獲得的相應對價,如将該部分利潤留給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則基于同樣一份無效合同,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将獲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違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故利潤亦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

【法律法規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裁判觀點系孟令權律師根據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誤解原判本意情況,僅供自我學習,不争不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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