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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4 12:21:25

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企業第一責任人)1

對于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來說

該如何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呢?

之前我們說過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七步法

@企業第一責任人 别因這項職責未落實被處罰,七步工作法請收好!

今天我們說說

隐患排查治理

該如何落實

在相關部門公開的執法案例中

一些企業因為

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遭受了處罰

案例一

2021年9月28日,甘肅省臨夏州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甘肅某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存在以下問題:

1. 未建立健全企業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

2. 未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産規章制度;

3. 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4. 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5. 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臨夏州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币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2021年10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産監察支隊聯合盱眙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淮安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萬某紅存在以下問題: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

2. 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4. 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5. 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

6. 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淮安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萬某紅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币4.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如何開展隐患排查治理

這八步請收好

第一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1. 定崗位、定人員

2. 定安全責任

3. 定責任考核

第二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

1. 策劃制度框架時,至少包括以下要素:适用範圍、安全職責、管理要求、記錄表單。

2. 策劃制度内容時,依據如下:

(1)現行的法律法規、政府文件、相關技術标準和規範等;

(2)上級單位的通知文件、安全管理制度;

(3)本單位生産經營範圍、特點、危險程度、工作性質及具體工作内容。

3. 編制制度内容時,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排查範圍、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各環節過程管理及檔案等要求。

第三步:風險識别和事故隐患排查重點部位的确定

1. 在風險辨識、評價基礎上,通常将風險等級較高的部位确定為事故隐患排查重點部位。

2. 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18),判定為重大危險源的部位,确定為事故隐患排查重點部位。

3.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重點部位台賬,經主要負責人批準。

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企業第一責任人)2

示例:事故隐患排查重點部位台賬(格式)

第四步:事故隐患判定标準和常态化的事故隐患排查

1. 事故隐患判定标準

(1)事故隐患判定标準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2)可參考屬地重點行業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目錄。

(3)沒有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目錄的,參考本行業的安全生産等級評定技術規範。

2. 常态化的事故隐患排查

(1)為便于基層人員排查并判定隐患,可編制重點部位事故隐患排查表。

(2)排查形式和頻次:

單位級綜合安全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部門級綜合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專項安全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季節性和節假日安全檢查;

班組長和安全員檢查,每周至少1次;

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日常檢查;

作業崗位人員班前、班中、班後隐患排查。

(3)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和隐患整改通知單。

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企業第一責任人)3

示例:安全檢查記錄表(格式)

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企業第一責任人)4

示例:事故隐患治理通知單(格式)

第五步:事故隐患分類、分級和公示、上報

1. 事故隐患分類方法

(1)事故隐患按治理責任:如事故隐患責任部門。

(2)事故隐患按發生頻次:初次發生和重複發生。

(3)事故隐患按專業特性。

2. 事故隐患分級方法

(1)可分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也可将一般事故隐患再進行細分。

(2)重大事故隐患參考相關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如《煤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号)、《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準(2017版)》等。

3. 事故隐患公示

(1)公示頻次:至少每月一次。

(2)公示方式:公告欄、信息化平台、事故隐患通報、微信群、會議、班組活動等。

(3)公示内容:包括事故隐患所在部門 / 部位、治理責任部門和治理完成情況等。

(4)對無法及時消除的事故隐患,應當在事故隐患所在位置或場所設立警示标志,及時向員工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治理措施及應急措施。

4. 事故隐患上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産經營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1)事故隐患無法及時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2)非本單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報告的内容應當包括事故隐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後果和影響範圍等情況。

第六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及其實施

1. 編制治理方案、治理措施,治理方案包括下列要素:

(1)治理的目标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裝備物資的落實;

(4)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

小型、微型單位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簡化。

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企業第一責任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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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企業第一責任人)7

示例: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格式)

2. 在事故隐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監控防範措施,必要時應當派人值守。

3. 保存事故隐患治理過程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第七步:事故隐患治理的驗收和效果評價

1. 評價事故隐患治理的有效性,确認是否能有效防止事故隐患再次發生。

2. 記錄參加驗收的部門、人員、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

3. 驗收人員簽字。

第八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賬及統計分析

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賬。

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企業第一責任人)8

示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賬(格式)

2. 對事故隐患進行統計分析,預測事故隐患發生的趨勢,是作為安全生産趨勢預測預警的有效手段,統計分析方法包括:

(1)按事故隐患特性,如消防、電氣、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等;

(2)按造成事故隐患的原因,如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态、管理缺陷等;

(3)按事故隐患發現部位,如倉庫、變配電室、廠區環境等;

(4)按事故隐患發現時間,如月度、季度、年度等;

(5)按事故隐患級别,如一般、重大、重點、其他事故隐患等;

(6)按事故隐患發生的頻次,包括首次、重複等。

3. 形成統計分析表。

企業要做好安全生産隐患排查(企業第一責任人)9

示例:年度事故隐患統計分析表(格式)

安全生産十五條措施明确

企業主要負責人

必須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

在新修改的安全生産法中

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起來看!

新修改的安全生産法

第二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一百零二條生産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中

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起來看!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隐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責令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産作業活動的。

●信息來源:應急管理部、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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