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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适用階段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8 13:39:33

取保候審适用階段?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防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随傳随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取保候審适用階段?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取保候審适用階段(取保候審相關問題解釋)1

取保候審适用階段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防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随傳随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同時規定不得取保候審的情況: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後羁押機關的答複時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複。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

取保候審的保證情況: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規定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确定。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貨币的形式交納。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别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予以逮捕。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沒收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核期限或者經複核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将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将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将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下的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别情形辦理:采取保證人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核實被取保候審人後,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采取保證金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或者對保證人罰款,并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報經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執行取保候審派出所的職責:

(一)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二)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四)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日前,通知原決定機關。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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