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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與中止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09:15:11

勞動合同終止與中止的區别(勞動合同中止的法律問題)1

“勞動合同中止”是一個争議焦點問題,今借此篇了解一下關于“勞動合同中止”的相關規定。

一、“勞動合同中止”的定義

勞動合同中止是指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某些因素導緻勞動關系主體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内暫時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屆滿後,又恢複到以前的正常維系狀态。

二、全國層面的法律規定

暫無。

但是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的通知》中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有相關規定,給大家參考——

1、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5、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複履行。

6、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7、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三、各地方性法規

1、吉林省——2019年《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使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企業不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江西省——2014年《贛人社發〔2014〕42号文》

國有企業職工經單位批準停職領辦創辦企業的,雙方應簽訂停職領辦創辦企業協議書,明确約定雙方在停職期間的權利、義務。停職期間,原勞動合同中止履行,雙方按照停職領辦創辦企業協議書執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内。

3、山東省——2013年《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協商一緻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緻使勞動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複履行。

4、江蘇省——2013年《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緻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複履行。

5、山西省——2010年《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協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書面約定勞動合同恢複履行的期限或者條件。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複履行。

6、上海市——2002年《上海市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

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參見)規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帳戶暫停結算(封存)手續,期間不應計算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上海市——2002年《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海市——2008年《長府〔2008〕39号文》

從企事業單位應征入伍的職工(含從勞務中介公司輸出的各類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間勞動合同中止,任何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其勞動合同,服役期滿退出現役後,與原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7、安徽省——2005年《勞社〔2005〕61号文》

按照《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勞動合同中止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後仍具備履行條件的應繼續履行,履行期限為勞動合同中止之日至勞動合同期滿的時間。勞動者在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得再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法律、法規、政策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法律建議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得知,關于勞動合同中止,缺乏統一的法律層面的規定,各地規定也不盡相同,關于勞動合同中止适用的情形、以及中止後的工資福利待遇能否變化,并沒有一刀切的結論。

建議在實操中應當注意各地的規定,在特别确定的前提下方可适用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比如上述規定都提到的”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勞動合同中止不同于勞動合同解除,更不同于勞動合同終止。所以對于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下,工資福利待遇,特别是社保的繳納,還需要結合當地的特殊規定。若當地沒有明文規定可以補繳的情況下,建議用人單位不能停繳勞動者的社保公積金,避免引發勞動争議,影響勞動者的就業福利。在此情況下,建議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各項福利待遇以及費用承擔問題,使得雙方後續共同遵守,即使發生争議,也有據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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