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題:微商“棒女郎”被指涉傳銷 以名譽侵權提訴索賠百萬)
5月31日,“微商集團摩能國際被代理商指責涉嫌‘傳銷’”一事在網上廣泛傳播。
當日下午,代理商柏勇在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西濱河路中海地産廣場遇到兩名不明身份男子襲擊,随後報警。
數位代理商指責北京摩能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棒女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發展下線抽取提成為手段,層層發展代理商,共設計多達7層的經銷代理結構,而因為“沒有簽訂合同”,代理商稱手中産品積壓退貨困難。
棒女郎公司5月30日則在其官方微信公衆号上發表聲明稱,“此次網絡事件裡所有的相關内容均為惡意造謠”。
澎湃新聞獲得的起訴書顯示,棒女郎公司此前以名譽權糾紛為由起訴柏勇,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删除侵權文章,刊登道歉聲明,賠償名譽損失100萬元及公司維權費用5萬元。
柏勇向澎湃新聞證實了此事,并表示包括他在内的數位代理商也将起訴棒女郎公司。
代理商代表在接受多家媒體采訪後遇襲
5月31日下午,多位自稱北京棒女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産品代理商在中海地産廣場接受了多家媒體采訪,當記者離開後,柏勇稱遭兩名不明身份男子襲擊,在場有代理商對澎湃新聞記者稱,不認識兩名打人的陌生男子。
澎湃新聞注意到,柏勇嘴唇被打破出血,手肘破損發紅帶有血迹,後背現長條狀傷痕。柏勇稱,自己從商場出來後,兩個陌生男子沖上來将其推倒并毆打,完全來不及反應。
6月1日早上,柏勇向澎湃新聞提供了由北京公安局東城分局永外派出所開具的受案回執,回執上所寫的案由是“被打”。
代理商稱被“棒女郎”惡意壓貨
柏勇向澎湃新聞表示,自己此前已經做到棒女郎公司總代級别,在去年7月份左右發現棒女郎公司惡意壓貨,且産品很難銷售出去。
此外,柏勇還稱,棒女郎公司設計多達7層的經銷代理結構,以發展下線抽取提成為手段,層層發展代理商,并不與代理商直接簽訂勞務合同,現在手中産品積壓退貨困難。
但柏勇并未向澎湃新聞提供能确認棒女郎公司發展下線提成的詳細證據。
根據摩能國際和棒女郎公司官網介紹,兩家公司旗下擁有棒女郎私護凝膠、私密日記蠶絲衛生巾、韓室氣泡精華露、俏天下黃金沙棘油、水靈珠洗衣膠囊等産品。
上述産品據稱由台灣隐泉健康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監制,西安惠普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實際生産,棒女郎公司總代理。
在多位代理商提供給澎湃新聞的公司産品宣傳和廣告中,均存在“一個人進來,一個集團軍出去”、“月入10萬”等口号。
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兩款主打産品批号均為“陝衛消證字【2010】第0068号”,屬于消毒産品,非醫療用品或藥品。
澎湃新聞從該公司産品使用說明書中也看到,該公司對自家産品性質定位明确,說明書中注意事項均強調,“本品不能替代藥品”。
而根據多位棒女郎公司的代理商提供給澎湃新聞的信息和資料,棒女郎公司在宣傳過程中稱自家産品“女神泡泡”研發團隊多次赴德國、美國交流,做了上百次臨床效果論證。
“棒女郎”:遭受有組織的謠言中傷和網絡暴力
5月30日,棒女郎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衆号上發表聲明稱,“近日,棒女郎遭受了有組織的謠言中傷和網絡暴力,嚴重影響了公司商譽及旗下代理個人名譽和利益。”
傳銷組織領導罪怎麼量刑、判刑的?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認定标準
1、關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确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确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于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确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于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産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隻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于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是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區分
(1)罪與非罪。應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采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産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隻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于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系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産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于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2)此罪與彼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二、量刑标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法律條文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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