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開發商在規劃高檔居住小區時會搞出 “健康 服務”的理念,布置一個裝修豪華的售樓處,美其名曰“會所”,承諾“會所”以後為居民服務,以此增加售房賣點。
開發商在售房時承諾将會所打造成一個供居民休閑、娛樂以及商務活動的場所,比如健身、娛樂、商務中心等。但在當你入住之後,開發商就會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将會所出售,公然違背對你的承諾。你如何識破開發商的“會所”圈套呢?
會所的産權歸屬問題。
“會所”,是一種社會俗稱,來源于香港,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更不能依此名稱直接判斷産權所有人。從産權上看,會所與其他商業配套的性質是一樣的,應當依據物權法确定。
一般在我們購房的時候,《房屋買賣合同中》中已經明确了會所的所有權應歸誰所有。如果沒有規定,根據《物權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會所的所有權應該歸出資人所有。
那我們就可以任由開發商違背售房承諾嗎?當然不能。開發商具有會所的所有權,但是會所的用途和會所能否買賣和轉讓是受限制的。
會所的營業性問題
如果會所在規劃報批時為“非營業性”,那它是不可以買賣和轉讓的,它的權益應歸屬全體業主所有。例如小區配建的居委會就屬于非營業性配套公建。
如果是會所是“營業性”那它是可以轉讓的,轉讓的收益應歸屬于投資者。
3、會所的土地性質問題
盡管開發商具有會所的所有權,但是會所能否自由轉讓,關鍵要分析它的土地性質。根據我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強制性條款的規定,會所從配建功能上屬于居住區的配套公建。會所的用地性質應為公建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根據小區配套公建的定義和使用範圍,會所是可以轉讓,但必須滿足公建的使用用途。
會所的用途
會所也就是小區公共服務設施。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的規定,公建是為小區居民服務和使用的。我們就可以理解為它的經營範圍是為小區居民服務的,如果會所出售一個企業辦公就是私自改變了會所的用途,就是侵犯了小區居民的權利。
開發商會利用“會所”的模糊概念愚弄購房者。請各位買房時務必仔細分析《小區規劃性詳細規劃圖》和各種規劃局的批件,客觀的分析開發商承諾,避免入住後踏上漫漫的維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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