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價格行為規則?12月26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了《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圍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列出了12條“不準”的情形,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串通漲價等行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快遞價格行為規則?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12月26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了《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圍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列出了12條“不準”的情形,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串通漲價等行為。
快遞價格行為規則“12不準”有哪些?
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務)價格、服務項目(或内容)、計價規則等内容;
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标明的費用;
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使用兩種不同标價方式,以低價招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内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對消費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條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标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具有競争關系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争;
為了排擠競争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
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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