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表示的特征
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意圖.
2.意思表示是一個将意思由内到外表示的過程.
3.意思表示可以産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的類型很多,依據是否向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可區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稱需要受領的意思表示,是指向特定對象作出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稱無須受領的意思表示,是指無須向特定對象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内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人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人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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