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梳理了廣州市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各類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及相應依據,分為舊村改造項目、舊廠改造項目、完善曆史用地征收手續三部分。
一、舊村改造項目
《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融資地塊由政府儲備公開出讓的,土地出讓金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融資地塊按照合作改造和自主改造以協議方式出讓的,按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點市場評估價20%計收土地出讓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依法将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發生出售、交換、贈與(不含繼承)或自行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時,按申請時點相應土地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20%或房屋市場金評估價的5%計收土地出讓金。
二、舊廠改造項目
《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穗府辦規〔2019〕5号)第(九)條
原土地權利人申請自行改造的“三舊”用地,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按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新規劃用途市場評估價的70%繳交土地出讓金。“工改工”項目無需繳交土地出讓金,但M0用地(新型産業用地)除外。
第(十)條
科研、教育、醫療、體育機構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城市更新改造的,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号)第(七)條的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
《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19〕4号)第二十三條
存量普通工業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及區域産業發展政策、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範圍内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規定的,應當簽訂土地供應合同變更協議,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号)第(七)條第三款
科研、教育、醫療、體育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城市更新改造的,改造開發後土地用途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需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經批準後可以協穗議出讓方式供地,其中,教育、醫療、體育可按照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20%計收土地出讓金;保留工業用地性質的科研用地在不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前提下,可以按照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20%計收土地出讓金;市級以上駐穗科研機構的科研用途用地,科研按照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20%計收土地出讓金;其餘商務設施性質科研用地原自有部分可以按照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40%、增容部分按照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70%計收土地出讓金。上述情形項目均須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确整體确權、不可分割轉讓和違反相關規定須按照商服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等内容。
三、完善曆史用地征收手續
《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穗府辦規〔2019〕5号)第(二十六)條
加快推進“工改工”和“工改商”等完善曆史用地征收手續工作。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和完善曆史用地征收手續後源的“工改工”用地,涉及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的,按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同地段工業用途市場評估價的40%繳交土地出讓金,“工改商”等用地按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涉及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按本細則第(十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完善曆史用地征收手續後的“工改商品住宅”或“工改其他公共設施”等用地(舊村改造的除外),由政府按國有土地上舊廠改造政策收儲。
來源:金穗源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