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學校的初二學生,因上課睡覺被老師喊醒,心中很是不滿,課後與老師相遇對該老師進行侮辱和謾罵。
事後班主任對該學生批評教育時,掌掴了學生,導緻學生臉部不适,住院治療。
之後,當地教育局發布通報,給予涉事老師行政記過處分,停止其班主任工作及任課工作并扣除當月全部工資。
這件事裡,學生上課睡覺并且侮辱謾罵任課老師的行為确實不對,班主任的過激行為掌掴學生也不恰當。
那麼,如果學生犯錯,到底應該如何管教呢?
哪些情況下可以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呢?
哪些教育懲戒的方式才是合理的?
#1
教育懲戒情況
1、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不服從教育管理;
2、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3、吸煙、喝酒,或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
4、實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5、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6、其他違反校規校紀。
#2
一般教育懲戒
1、點名批評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托或書面檢讨
3、适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4、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内的教師站立
5、課後教導
6、學校校規校紀或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适當措施
#3
較重教育懲戒
1、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
2、承擔校内公共服務
3、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
4、被暫停或限制參與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4
嚴重教育懲戒
1、停課停學(不超過一周)
2、法治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訓誡
3、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所以說,體罰學生是違法的,遇到特殊情況,老師們一定要克制住自己。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1、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2、學校、幼兒園、嬰兒所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體罰會緻使師生關系、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家長與學校的關系惡化,甚至可能會引發家長報複。
建議各位老師們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動口不動手,積極地勸導學生。
一個熊孩子就足以讓人抓狂,而老師們面對的可能是一大群熊孩子,老師和家長需要多溝通,相互理解才能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選擇了教師這一行,就意味着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學校是孩子成長最重要的地方之一。
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減少未成年人傷害和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老師和家長都應當以身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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