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已有多起案件當事人獲得了國家賠償,比如山東臨沂張志超入獄13年獲賠332萬元,遼源劉忠林錯誤關押25年獲賠460萬元等等,這些國家賠償的案例彰顯了國家司法的公平與公正,盡管公正來得遲了些,但對于當事人來說,一朝沉冤得雪終是晴啊。今天我就用大白話給大家講一下,國家賠償的适用情形。因為我隻談司法流程,所以此文中涉及到的機關隻限于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如果有描述不當的地方,請大家在評論區留言指正。
國家賠償法的原文我就不在這裡照搬了,這些法文法條大家都可以在網上搜索到,沒必要在這裡講官話,隻給大家用人人聽得懂的話解釋一下。
涉及到國家賠償的一般是人身權利受到傷害,最明顯的特征就是被關押;另外就是精神損害的賠償,對于精神傷害的賠償以前各機關一般是沒有作為必須賠償的類型,但是2021年2月7日最高法出了一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确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确,這個相信以後的國家賠償案件中會有更多、更詳盡的體現;第三就是财産損害的賠償,這個在實踐中一般是對扣押财産損害進行賠償,而不存在對經營類财産,比如喂養的雞鴨、養的魚塘等,這些是不在賠償範圍内的;第四是名譽損害,國家賠償有個标準,就是隻賠償直接損害,而不賠償間接損害,在《國家賠償法》中對名譽損害的描述是“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内,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也就是基本上在實踐中沒有對名譽進行經濟賠償的先例。
下面就給大家講一下刑事案件中的第一個環節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公安機關把人抓了,并且關了,作為刑事案件立案了,結果發現抓錯了,或者查着查着發現證據不足,根本不夠定罪的,這個時候公安機關自己就得撤案,如果把人關了,即使隻關了一天,也得賠錢,但是如果一直沒有采取強制措施,那就不存在賠錢一說了。
2、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把人抓了并關了,案件送到檢察院報捕時,結果檢察院發現“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而不予批捕,公安機關收到這個不予批捕的決定後,經過他們自己研究,發現檢察院這個決定是對的,就把原來立的案子撤了,這個時候公安機關也要賠錢了,因為抓錯了啊。
上面這兩種情況中,有一個關鍵就是公安機關必須撤案,才滿足公安機關進行國家賠償的前置條件。對于第2種情況中,檢察院不予批捕有三種情形的:一是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二是情節輕微,無社會危害性;三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三種不批捕的理由隻有第一種情形是“不構成犯罪”,并且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給了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雖然必須要“立即”放人,但是并不代表這個前期已經立的案子就沒了,公安機關還可以對檢察院這個決議進行複議複核,并且即使不走這些程序,公安機關可以把案件進行存查,以後說不定哪天其他的案件又牽連到這個案件中的當事人,又要重新啟動偵查程序。所以即使檢察院作出了不批捕決定,除非公安機關撤案才能達到賠償的前置條件。
所以總結一下,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公安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也就是你被拘留,被關了,哪怕關了一天,也算是被關了;
2、公安機關撤案。隻有公安機關撤案才是證明你沒犯過事,沒有犯罪的行為。如果隻是檢察院沒有批捕,而公安機關沒有撤案,說明公安機關依然認為你有可能犯罪,隻不過檢察院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你有罪,或者隻是你的行為比較輕微,可以不批捕而已,并不代表你沒有幹過壞事。
對于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的案件,公安機關如果長時間不撤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撤案監督”,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這個時候當事人再向作出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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