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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擔保期限最長多久民法典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08:19:51

《民法典》及《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解釋》下稱《擔保制度解釋》,構成了目前擔保制度的重要司法體系核心,與既往的《擔保法》、《擔保法解釋》以及《物權法》有較大程度上的觀點變化,本文就現行《民法典》和《擔保制度解釋》歸納整理了十九種擔保人可以免責或者部分免責的情形,供大家參考。

擔保人擔保期限最長多久民法典(民法典擔保制度中擔保人免責的情形)1

一、擔保合同無效。

情形一:主合同無效導緻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可能會根據過錯程度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擔保制度解釋》第17條第二款規定,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賠償責任不超過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情形二:擔保主體不适格導緻的擔保合同本身無效。

《擔保制度解釋》第5條、第6條規定,機關法人、居委會、村委會以及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機構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裡面有極個别的例外情況,在此不一一贅述,但是上述主體作為擔保人簽署的擔保合同原則上都是無效的。

情形三:擔保物不适格導緻的擔保合同本身無效。

《民法典》第399條規定了六類禁止抵押的财産,第426條規定了禁止轉讓的動産不得出質,所以,如果當事人設定抵押或者質押的物是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直接會導緻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物中,有一部分,比如因為查封扣押後者手續不健全導緻的不能擔保,一審辯論終結前解除限制措施或者具備轉讓條件的,擔保将轉變為有效擔保。

情形四:擔保程序瑕疵導緻的擔保無效。

《擔保制度解釋》第7條、第8條和第9條,公司未履行對外擔保決議程序、公司分支機構未履行決議程序和授權,上市公司未經公告披露簽署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此種情況下到底屬于擔保無效還是屬于擔保有效但是不産生擔保效力存在一定争議,但是根據《民法典》第504條反推,應當理解為擔保無效。但,不管是哪種情況,擔保人均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擔保期限最長多久民法典(民法典擔保制度中擔保人免責的情形)2

二、擔保未有效設立導緻的免責。

情形五:不動産之于抵押、無憑證之權利之于質押,因未登記導緻擔保不成立而免責。

《民法典》402條、441條規定,不動産設定抵押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押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上述兩大類擔保均需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辦理的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此時擔保合同生效,擔保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協助設立擔保。

情形六:動産和具有權利憑證的權利,因未交付導緻質押不成立而免責。

《民法典》第429條、441條規定,以動産出質或者以具有權利憑證的權利出質的,出質人應當将質物交付于質押權人,質權自交付之日起設立,因此未完成交付的,或者質權人不能完全控制質物的,質權屬于未有效設立,因此出質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同樣的道理,質押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協助交付質物。

情形七:抵押預告登記未能轉為抵押登記。

《擔保制度解釋》第52條規定,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後,因尚未辦理大産權證登記或者預登記與大産權證不一緻或者預告登記失效等情況導緻無法辦理正式抵押登記的,抵押人不承擔抵押責任。此種情況多發于購房人通過貸款的方式購買期房過程中,期房預售後辦理預售登記同時辦理抵押預登記,若後續該房地産項目因爛尾或者其他原因導緻無法辦理大産權證的,那麼抵押預登記就不能轉為正式登記,也就不能享受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情形八:未完成财産權利變動公示之于讓與擔保,讓與擔保不成立。

《擔保制度解釋》第68條規定,讓與擔保必須辦理财産權利變動公示,也就是說不動産讓與擔保必須辦理過戶登記,不具有權利憑證的權利例如股權必須辦理過戶登記,其他必須實際交付财産完成權利變動公示,配合雙方的約定才能成立讓與擔保,也才能起到擔保的效用。

擔保人擔保期限最長多久民法典(民法典擔保制度中擔保人免責的情形)3

三、擔保物滅失。

情形九:擔保物滅失導緻擔保人免責。

《擔保制度解釋》第46條規定,非因抵押人原因導緻抵押物滅失導緻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人不承擔責任,因抵押物滅失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在擔保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見,抵押人對于抵押物滅失沒有責任的,如果抵押物滅失後有替代物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沒有替代物的,抵押人将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當然這是針對抵押的,同樣的道理同樣适用于質押。

四、債權、債務轉移。

情形十: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轉移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391條規定,未經擔保人同意,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擔保責任,擔保是為債務人的利益為之,不同的債務人償債能力肯定不同,因此債務人變更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當然免責。

情形十一: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696條規定,債權人向他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此種不發生效力的理應理解為受讓債權的新債權人不能依據原有的保證合同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那麼債權轉讓已經完成,舊的債權人已經無權主張保證責任,而新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是否意味着保證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按照上面的解釋理應得出該結論,但是司法實踐中是否必然如此還需要根據後續的司法判例評判。

五、借新還舊。

情形十二:借新還舊,舊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新擔保人除例外情況外也不擔責。

《擔保制度解釋》第16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借新還舊的,舊貸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新擔保人原則上也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具備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第一是新貸和舊貸擔保人是同一人;第二是 信貸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知借新還舊的事實。從這兩個例外情況可知,本質上來講就是要信貸擔保人需對于借新還舊的情況知曉并且願意承擔擔保責任,否則如果新貸擔保人不知曉的話,借新還舊實際上沒有新的借貸發生,且原有借貸人明顯還款能力有欠缺,此種情況下如果對新貸擔保人隐瞞,顯然不公平。

擔保人擔保期限最長多久民法典(民法典擔保制度中擔保人免責的情形)4

六、超過保證期間。

情形十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責。

《民法典》第693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責。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保證期間是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而且對于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又尤為重要。首先保證期間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内,債權人需要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僅僅是要求債務人歸還債務,必須要有啟動司法程序的行為,而且此時如果沒有啟動司法程序的行為而是單單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也是沒有用的;其次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必須在保證期間直接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才能起到法律效力,不能僅僅向債務人主張,所以兩者适用的情況,法律上的要求截然不同。

情形十四: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内行使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制度解釋》第33條規定,如果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根據無效的責任劃分而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時債權人仍然應當在保證期間内采取行動,例如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起訴債務人,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等等,也就是說保證期間不僅僅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效,對于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依然有效,債權人怠于行使的,依然會導緻保證人徹底免責。

擔保人擔保期限最長多久民法典(民法典擔保制度中擔保人免責的情形)5

七、超過保證訴訟時效。

情形十五:債權人未在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694條、《擔保制度解釋》第28條規定了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截然不同,也不能混為一談,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後,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自終結執行裁定作出之日開始計算,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三年,适用中止中斷和延長。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抵押權人和質權人未能在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内主張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也屬于超過訴訟時效而無需承擔擔保責任,但是這裡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主債務的訴訟時效。

八、保證中的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

情形十六: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真實财産線索,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導緻财産未被執行的,保證人在未被執行範圍内免責。

《民法典》第698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隻有債權人起訴并且執行不到債務人财産的情況下,一般保證人才需要就剩餘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基于此,如果保證人能夠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的财産線索,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導緻無法執行财産的,那麼實際上導緻債權不能得到相應清償的原因是債權人自身行為導緻的,一般保證人可以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情形十七:同一債務有多個保證人,相互之間互有追償權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内向所有保證人主張權利,導緻部分保證人脫保,被追責的保證人在不能追償範圍内免責。

《擔保制度解釋》第29條第二款中規定,在同一個債務中,存在兩個以上的保證人,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各保證人之間具有相互之間的追償權,那麼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或者保證時效内向所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僅向部分人主張權利的,導緻其他人不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同樣導緻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無法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則此時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在無法追償的範圍内免責。

九、債權人放棄債務人自身抵押。

情形十八: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身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擔保的,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自身擔保的,第三人在債權人放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409條第二款,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其他擔保人将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例如主債權1000萬,債務人以自己的房産設定抵押300萬,如果債權人在實現債權過程中免除了債務人設定的300萬的抵押,那麼其他擔保人将隻需要在剩餘的700萬範圍内承擔擔保責任。

十、破産程序中,債權人怠于申報也未通知擔保人。

情形十九: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後,債權人怠于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債務人破産的情況,導緻擔保人喪失追償權的,擔保人在可能受償範圍内免責。

擔保人擔保期限最長多久民法典(民法典擔保制度中擔保人免責的情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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