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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父親帶孩子送外賣現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04:58:03

#我在頭條搞創作第二期#

江西一少女17歲“結婚”,并育有一女;18歲時,“丈夫”不幸車禍去世。17歲結婚為無效婚姻,丈夫死亡賠償金“理所當然”歸公婆所有;因生育一女,21歲單親媽媽僅能在外地送外賣養活女兒。全網心疼單親媽媽坎坷經曆,國家與社會可能心疼的是,婚姻家庭編被多數法律人解釋的“肢離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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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單親媽媽在外地送外賣養活女兒

自然人因意外獲得死亡賠償金,普通人對賠償金歸屬地理解為,由其家庭成員共有以維持家庭的完整性,例如,自然人有未成年子女,死亡賠償金不能被繼承、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其立法目的之一,維護家庭的完整性。

家庭财産屬于共有,分割家庭财産需家庭“解體”;自然人死亡并不等于家庭解體,例如,自然人死亡後仍可能有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多數司法實踐表明,自然人死亡,家庭沒有解體前,近親屬便提起了法定繼承之訴;案件受理後,法院幫助分家析産,家庭當然解體。社會需要追問,傳統中國是這樣做的嗎?

在中國曆史上,妻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夫死亡,妻仍在的不發生繼承問題;夫和妻俱亡方發生繼承關系,财産通常由子繼承,但“在室女”也有份額。不宣傳中國傳統法律中的精髓,多數人逐步形成了我國是一個“男尊女卑”的社會,并對現代家庭産生了錯誤的認識。就“女卑”而言,其對象為妾,或婢;就家庭而言,妻未亡,家仍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問題是,配偶與夫妻是不是一同概念?對該問題的回答,需要根據結婚登記的效力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内容便是其依據,具體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多數人通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認定事實婚姻的效力,即,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從法律上分析,确立與成立并不是同一概念;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并不是沒有法律效力,而是确定了家庭關系上的配偶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子雙方事實上生育了子女仍不能被認為成立了家庭,與社會觀念不符;《民法典》在結婚登記中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其目的是提示司法人員,事實婚姻仍有法律效力,例如,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男女雙方組成家庭,也能形成家庭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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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的效力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一般關系一節中規定,家庭共同成員中包括配偶,在結婚登記中使用了夫妻一詞,而在繼承編中又使用了配偶一詞。從立法技術,或者文義理解上分析,夫妻與配偶可以替換。問題是,《民法典》為什麼沒有統一使用配偶或者夫妻一詞,以消除公衆的疑問?一方面,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成為配偶的不在少數;另一方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成為家庭共同成員的配偶也有繼承遺産的權利。

就21歲單親媽媽成親而言,男女雙方未達到結婚年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未到法定婚齡婚姻為無效;單親媽媽成為男方家庭成員舉辦了一定的儀式,例如,婚禮等,無效婚姻并不影響單親媽媽成為男方家庭成員。

單親媽媽與其丈夫倘若已獨立生活,丈夫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母女兩人所有;單親媽媽與其丈夫沒有獨立生活,死亡賠償金也應當優先滿足剛出生女兒未來的生活。由于司法實踐沒有區分夫妻與配偶的概念,并以先前的裁判為依據,丈夫死亡賠償金“理所當然”歸公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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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婚禮即可成為家庭成員

單親媽媽的丈夫盡管去世,但仍有親骨血存在——幼小的女兒誰來撫養呢?就單親媽媽丈夫的死亡賠償金歸屬問題,倘若在網絡上表決,多數人可能贊同死亡賠償金主要用于撫養未成年的女兒。司法裁決為何結果相反?多數司法人員對中國的傳統,或者曆史上的裁決可能根本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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