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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惡意逃債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11:39:35

公司惡意逃債?來源:【讀特】生意場上波詭雲谲,很多公司為了利益絞盡腦汁,但不走正道終将被反噬最近,一公司的股東們為躲債,想出了一個“奇葩”招數,直接被債主告上了法庭,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公司惡意逃債?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惡意逃債(為逃債注銷公司)1

公司惡意逃債

來源:【讀特】

生意場上波詭雲谲,很多公司為了利益絞盡腦汁,但不走正道終将被反噬。最近,一公司的股東們為躲債,想出了一個“奇葩”招數,直接被債主告上了法庭。

案情簡介:

東莞市某金屬材料公司(以下簡稱“金屬材料公司”)與深圳市某電氣公司(以下簡稱“電氣公司”)之間存在業務往來,由金屬材料公司向電氣公司供應矽鋼片。

2020年9月28日,兩家公司進行對賬,電氣公司确認尚欠金屬材料公司貨款13.8萬餘元。此後,電氣公司向金屬材料公司還款5.5萬元,尚欠8.3萬餘元未付。

為逃避債務,電氣公司的股東林某、張某、蔣某、馬某召開股東會,會上決定将電氣公司注銷。2021年5月11日,他們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

另一邊,金屬材料公司發現電氣公司被注銷後,讨債無門,遂向寶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電氣公司的股東林某、張某、蔣某、馬某對電氣公司欠付的貨款及利息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林某、蔣某辯解稱,電氣公司在注銷前有形成清算報告,注銷程序合法。股東蔣某在注銷公司前曾通過微信通知金屬材料公司的股東陳某前來公司商讨貨款事宜,但陳某拒不配合,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法院審理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屬材料公司與電氣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依據金屬材料公司提交的對賬單等證據,電氣公司欠款事實清楚,依法予以确認。電氣公司未依約還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向金屬材料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的違約責任。

林某、張某、蔣某、馬某作為電氣公司的股東,在明知電氣公司存在債務的情況下,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對電氣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寶安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林某、張某、蔣某、馬某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屬材料公司支付貨款8.3萬餘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寶安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陳茜表示,本案系公司股東未經依法清算即注銷公司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案件。此類案件中,股東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故意侵權行為,該行為的直接後果就是導緻債權人因債務清償主體消滅而無法主張債權。因此,我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向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其“死亡”需要辦理注銷登記并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中對公司自行清算進行了較為細緻的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緻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故金屬材料公司要求電氣公司的股東林某、張某、蔣某、馬某對電氣公司欠付的貨款及利息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法官在此也提醒廣大群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如果股東在辦理公司注銷過程中未正确履行職責,則極有可能連累到自身,須由股東個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得不償失。

因此,股東在注銷公司前應對公司的債務進行全面梳理,确定債權人後,同步采用書面形式及公告方式進行通知。這樣既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又能避免因錯誤操作而承擔責任。

(原标題《為逃債注銷公司“金蟬脫殼” 寶安法院: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深圳特區報記者 張燕 通訊員 古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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