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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江之星被敲詐50萬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20 01:52:27

因認為南陽市4家酒店在經營活動和網站宣傳中使用的“錦海之星”“JJ”标識與錦江之星公司的下圖所示标識、“錦江之星”商标近似,錦江之星旅館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權為由,将經營該4家酒店的南陽某酒店管理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南陽某酒店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0餘萬元。

錦江之星被敲詐50萬(錦江之星商标遭擅用)1

原告訴稱,錦江之星公司經授權,依法享有“錦江之星”商标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經過長期的連續使用和宣傳推廣,“錦江之星”品牌已被社會公衆廣泛知曉,具有良好的聲譽和較高的知名度。南陽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經許可,在涉案4家酒店的經營活動及線上推廣宣傳活動中使用“錦海之星”标識和“JJ”标識,導緻相關公衆對相關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侵害了錦江之星公司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計150萬元。

被告辯稱,其自 2009年即開始在南陽市使用“錦海之星”标識和“JJ”圖形,曾以上述标識注冊商标,雖然被宣告無效,但其使用行為有合理基礎。被告使用的标識與原告的商标有明顯區别,不會造成混淆,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錦海之星”與“錦江之星”在文字構成上均為四個字,且首尾文字相同,字形、排列方式上一緻,整體呼叫未産生明顯區分,故“錦海之星”與“錦江之星”構成近似;下圖标識中“inn”表示“飯店”,該标識中起到主要識别作用的是其上半部分,“JJ”标識與商标的上半部分相比,字體近似、傾斜角度相同,對一般受衆的外在感知區别不大,故該标識與商标亦屬于近似标識。

錦江之星被敲詐50萬(錦江之星商标遭擅用)1

4家酒店将被訴侵權标識使用在飯店經營上,系在與錦江之星公司的涉案商标類别相同的服務上使用了類似的标識的行為。從相關公衆的認知角度來看,由于涉案商标經過錦江之星公司的大量使用已經與其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被訴侵權行為在酒店、餐飲服務上的使用方式,容易使相關公衆将之與原告的涉案商标建立聯系,特别是原告在南陽市亦有加盟店,被告的行為極易導緻消費者混淆。

本案中,南陽某酒店管理公司辯稱“錦海之星”标識和“JJ”标識曾為注冊商标,雖被宣告無效,其具有合法使用被訴侵權标識的基礎。但依照商标法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标,該注冊商标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且“錦江之星”商标和商标在酒店服務上為相關公衆所熟知。南陽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後成立,與錦江之星公司同屬于酒店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其模仿“錦江之星”商标和下圖所示商标,申請注冊極為近似的“錦海之星”商标和“JJ”商标,該行為具有攀附“錦江之星”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法院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判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标侵權。

錦江之星被敲詐50萬(錦江之星商标遭擅用)1

綜合考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被告侵權時間較長、侵權範圍較廣、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法院酌定南陽某酒店管理公司承擔經濟損失賠償額及合理開支。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商标侵權,一審判決南陽某酒店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錦江之星公司商标權的行為、賠償錦江之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0餘萬元。

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内。

法官提醒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識别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享受服務時便于識别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經營者在從事經營活動時,應當加強知識産權意識,一方面,對自身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要加強商标保護意識,發現侵權行為後應積極維權;另一方面,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應注意避免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識,防止商标侵權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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