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員工考勤及休假,使其規範化、制度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适用範圍
1、本規定适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各産業集團結合本集團實際情況,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适合本集團的考勤及假别管理細則。
第三條 管理機構
1、每月1日由考勤統計人員彙總并提交給人力資源部門上月《非正常打卡登記表》、《休假申請單》、《員工公出申請單》。
2、人力資源部門工資核算人員核對以上單據并依據《考勤記錄統計表》制作上月工資。
第二章 考勤辦法
第四條 作息時間
1、公司工作時間實行周工作五日制,每日工作八小時。
2、具體工作、作息時間如下:
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8:00。
各集團在保證八小時工作制前提下,可自行安排作息時間。
3、公司休息日安排的培訓,作為一種福利,旨在提高員工整體綜合素質與工作能力,參訓人員隻記錄出勤,不作為加班依據。
第五條 考勤辦法
1、公司采用指紋識别方式記錄考勤。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每日保持上、下午首/末次進出公司的打卡記錄。
2、除出差、外出拜訪、一線經營單元調研、巡視或參加辦公地點外的培訓、會議和溝通外開始時間在9:30前的情況外,均須從辦公地點出發。
3、公司明确統一的考勤員,一般由公司行政助理或文員擔任,負責公司員工的考勤記錄工作。所有非正常打卡情況均需在OA上填寫《公出申請單》和《休假申請單》,提報部門負責人或上級審批。
4、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崗。
5、員工出勤實行一日一考,以自然月為一個周期。
第三章 休假
第六條 各類假期批準權限
1、控股公司/集團員工請假三天以内(含)由部門長審批;請假四至十天,由所屬單位決策層分管領導最終審批;請假十天以上由所屬單位總裁最終審批。
2、控股公司/集團部門長請假三天以内(含)由所屬單位決策層分管領導審批;請假三天以上由所屬單位總裁最終審批。
3、控股公司/集團總裁助理、副總裁請假由控股公司/集團總裁審批。
4、控股公司/集團總裁請假三天以内由控股公司/集團執行副總裁審批,集團總裁請假三天以上由控股公司總裁審批,控股公司總裁請假三天及以上由董事局主席審批。
5、監事會主席請假三天以内由控股公司總裁審批,三天及以上由董事局主席審批。
6、董事請假一天及以上、控股公司與各集團董事以外的決策層成員請假三天及以上需提前向董事局辦公室報備。
第七條 請、銷假手續
1、員工請假,提前一天填寫《員工休假申請單》,按準假權限審批後,提報至考勤員處,方可休假。如确因事件緊急或條件限制,未能按制度程序請假者,必須在開始上班時間後一小時内緻電準假人,并于上班後第一個工作日補辦請假審批手續。
2、請假員工在休假前必須指定人員進行工作交待和授權。
3、員工休假完回公司後當面向準假人口頭銷假。
第八條 假别
1、法定假日:依據國家制度,公司員工享受元旦、春節、清明節、“五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中秋節有薪假日,具體放假時間以公司公布為準。
2、病假:員工因病需占用上班時間在家休養、去醫院就診或住院治療,視為病假。
3、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特殊事務,需由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視為事假。
4、婚假:員工因自己結婚而請假。
5、喪假:員工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而請假。
6、生育假:女員工生育而請假。
7、護理假:因男員工家屬生育而産生的男員工護理假。
8、年休假:公司為司齡滿一年的員工提供的休假福利。一年内各種休假累計30天以上的員工取消年休假。享受寒/暑假期的崗位不再另行享受帶薪假。
第九條 各項休假标準見《休假标準表》。
第四章 公出、出差
第十條 公出
1、公出:員工因工作需要,須離開辦公地點,不能按時記錄考勤的情況。
2、員工公出前通過OA提報《員工公出申請單》,報直接上級審批後,提報考勤員處。
3、員工外出參加會議及集體活動,以OA公示的相關通知為準,無須另外填寫公出單。
4、員工公出視為正常出勤。
第十一條 出差
1、出差:員工因工作需要,須離開公司所在城市,不能按時記錄考勤的情況。
2、員工出差視為正常出勤,按公出處理。
第五章 遲到、早退、曠工
第十二條 遲到、早退
1、晚于制度上班時間上班的,視為遲到。
2、在制度下班時間之前下班的,視為早退。
3、對于遲到情況,每月從第二次開始進行相應處罰;對于因私的臨時性事假(不超過2小時/次)從第三次起按照休假處理(以半天為單位計算)。
4、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門每周核查打卡記錄和《非正常打卡說明》,對遲到、早退人員開具罰單。
第十三條 曠工,因以下情況未上班,視為曠工:
1、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2、未辦理請假手續;
3、請假未獲批準;
4、續假未獲批準;
5、以虛假理由請假;
6、崗位調動,不服從分配;
7、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被公安、司法部門處理期間;
8、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六章 加班
第十四條 為培養工作人員的時間管理能力,公司限制人為加班,一切以完成任務為标準,對不能勝任工作的進行降職使用、調崗或下崗處理。
第十五條 如因工作原因在休息日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确需加班的人員,經部門總經理安排,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準方可加班。
第十六條 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國家制度發放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由部門長在兩個月之内安排調休。特殊性質工作兩個月内無法安排調休的,經部門長安排,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準,可延長調休時間。
第七章 假期崗位工資發放制度及罰則
第十七條 假期崗位工資發放制度詳見《休假标準表》。
第十八條 罰則
1、遲到、早退按《基礎管理處罰辦法》執行。
2、曠工1天,扣2日全額工資,以此類推;連續曠工3天(含)或一年内累計曠工5天(含)以上,按開除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條 各集團可在此範圍内制定本集團的考勤及假别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新聯投字[2012]35号《考勤及假别管理規定》同時廢止。附表1-4隻需要在OA流程完成,無須走紙質審批。需要與OA流程适應。
附表1:《員工休假申請單》
附表2:《員工加班申請單》
附表3:《員工公出申請單》
附表4:《非正常打卡統計表》
附表5:《休假标準表》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休假标準表》
注:法定假、病假、婚假、年休假按照規定級别領導審批後方可連續休,連休每人每年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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