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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法規原理與實務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4 02:45:02

工程建設法規原理與實務?考點31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1、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程建設法規原理與實務?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建設法規原理與實務(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

工程建設法規原理與實務

考點31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盒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别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建設工程竣工環保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标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3、建築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條件

建築節能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在檢驗批、分項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建築圍護結構的外牆節能構造實體檢驗,嚴寒、寒冷和夏熱冬冷地區的外窗氣密性現場檢測,以及系統節能性能檢測和系統聯合式運轉與調試,确認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達到驗收的條件後方可進行。

4、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内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5、工程價款結算争議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1)雙方協商确定;(2)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3)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6、竣工工程質量争議的處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緻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标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内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32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1、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确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2、建設工程質量的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線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3、質量保證金的預留與使用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考點33 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1、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建設工程項目通常具有投資大、建造周期長、技術要求高、協作關系複雜和政府監管嚴格等特點,因而在建設工程領域裡常見的是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

在建設工程領域,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

2、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争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争議的一種方式。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仲裁的基本特點:(1)自願性;(2)專業性;(3)獨立性;(4)保密性;(5)快捷性;(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公權姓、程序性、強制性。

3、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考點34 民事訴訟制度

1、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别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2、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和義務發生争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狹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3、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推薦的公民。

4、證據的種類

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8中,為别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記。

5、質證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價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并經法院準許出示複制件或者複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緻的。

6、不适用于訴訟時效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待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生産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适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7、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在導緻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後,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8、訴訟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考點35 仲裁制度

1、仲裁的基本制度

仲裁有下列三項基本制度:(1)協議仲裁制度。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2)排除法院管轄制度。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案件的司法管轄權,隻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對當事人的糾紛予以受理。(3)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在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協議的内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内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内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對當事人的效力: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産生法律約束力。

對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對仲裁協議約定争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

對仲裁機構的效力: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案件的依據。

仲裁協議效力的确認: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4、申請仲裁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5、審查與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6、财産保全和證據保全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30日内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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