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自然人簽訂經銷商協議,雙方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關系呢?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終止經銷商協議引發的糾紛案件。
2019年3月,原告石某與被告袁某簽訂某減肥産品的經銷加盟協議,支付了1500元保證金,并于2020年11月升級為總經銷資格,需再支付押金8000元。因其未按時支付,被告扣押了其兩箱貨物。2021年9月,受疫情影響,該産品銷路不暢,原告提出退出加盟,被告稱退出加盟需原告向其所在公司系統申請,兩個月後才能退還押金及扣押的貨物。因雙方無法達成一緻意見,原告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還押金1500元及扣押的貨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以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雖提交了某減肥産品的經銷商授權書以及與被告簽訂的《經銷商協議》作為證據,但因被告袁某系自然人,不具有特許經營人的主體資格,故本案不屬于特許經營權合同糾紛。
法官了解到,雙方對案件基本事實并無異議,且均有意向調解,但就調解方案無法協商一緻,遂通過“背對背”調解的方式,耐心疏導雙方情緒。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返還1500元押金及扣押的兩箱貨物,并額外支付原告500元,原告自願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官說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标、企業标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開展特許經營管理,旨在規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法官提醒,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當擦亮雙眼,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正确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依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作者:董文碩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