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職與代職哪個好?這兩天,江西省九江市湖口縣挂職副縣長楊沁上了熱搜該縣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公開的信息顯示:出生于1990年的女幹部楊沁,此前為九江銀行湖口支行行長,于今年4月開始挂職副縣長,挂職期2年,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挂職與代職哪個好?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這兩天,江西省九江市湖口縣挂職副縣長楊沁上了熱搜。該縣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公開的信息顯示:出生于1990年的女幹部楊沁,此前為九江銀行湖口支行行長,于今年4月開始挂職副縣長,挂職期2年。
那麼到底什麼是“挂職”?哪些人有資格去“挂職”?“挂職”需要經過哪些程序?我們平時所說的“挂職”和法律上所規定的挂職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呢?
一、法律上的挂職是什麼意思?
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并将于2019年6月1日實施。新法第七十二條對于現行的‘挂職'修訂很大。主要體現在:第一,将‘挂職鍛煉’改為‘挂職’,且不再屬于公務員交流的一種方式;第二,将‘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前提改為‘根據工作需要’;第三,挂職的目的從培養鍛煉幹部到承擔專項工作任務。無論是現行法還是即将實施的新法,都有共同點:一是主體必須是公務員;二是公務員在挂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那麼楊沁算是公務員嗎?根據媒體報道的九江市委組織部工作人員的回應,楊沁應該不屬于公職人員,那麼她的“挂職”就不是我國公務員法意義上的挂職。
法條鍊接: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挂職鍛煉。
公務員在挂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即将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采取挂職方式選派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公務員在挂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二、公務員有哪些交流方式?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我國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在本次公務員法修訂之前,挂職叫做‘挂職鍛煉’,與轉任、調任同屬交流方式。即将實施的公務員法去掉了‘鍛煉’,叫做‘挂職’。根據修訂後的公務員法,挂職将不再是公務員的交流方式,僅包括調任和轉任。
根據修訂後的公務員法:調任,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實際上是讓原來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變成公務員的一種方式,是公務員隊伍的另一個“入口”。
轉任,主要包括:對于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對于擔任機關内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内轉任;上級機關從基層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
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将實施的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的領導機關或公務員的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而且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處分等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鍊接:
即将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别不同情況,分别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标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非公務員“挂職”違法了嗎?
近年來,見諸報端的許多人都是非公務員挂職,比如挂職副縣長的楊沁。
那麼這種挂職都是違法的嗎?顯然不是。
在地方政府中,諸如九江市委工作人員就本案所說的挂職,我理解是個政策性的通俗說法,即人事關系不變,通過利用其所長,支持當地經濟發展。這種挂職有着其曆史發展背景和社會管理之需。早在延安時期,邊區政府就曾大規模選派知識分子、幹部和學生下鄉,對農村社會進行改造。從1991年開始,中央頒布《關于抓緊培養教育青年幹部的決定》,我們國家的挂職鍛煉就成為一種為适應工作需要、鍛煉年輕幹部的一種重要培養方式。除公務員外,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也可參照挂職模式投身到經濟社會發展中來。
其實,在實踐中這樣的挂職并不少見。比如2018年4月10日,山東省司法廳召開全省優秀律師挂職動員大會,部分律師還挂職擔任了副區長等職務。而此前提到的擔任副市長的袁琳,是福建省與北京大學校地合作引進在讀研究生從事社會實踐,為期10個月,到期免職,人事關系仍在北大,不是公務員,不發工資。
看來,雖然與公務員法中的挂職不同,作為九江銀行湖口支行的行長,楊沁挂職副縣長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至于廣大網友質疑其職場生涯為何如此“順風順水”,既然九江銀行已成立調查組,我們就靜待調查結果吧。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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