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利獲取企業管理費
劉某某與湖南昌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再審申請人湖南昌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華公司)為與被申請人劉某某、一審被告郴州市祺瑞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間标祺瑞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總承包人昌華公司再審稱
1.二審法院假定劉某某即使為無施工資質個人,其在施工過程中也可能存在管理成本費用支出,缺乏事實及證據支持。本案中,劉某某的實際身份是一個工頭,在昌華公司承包工程後,又将工程拆分給不同的承包人,鑒定結論中所謂的企業管理費等費用,劉某某根本沒有實際支出。昌華公司在本案中雖然涉及違法轉包,但在工程中的實際支出并未因此減少。且依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協議,根本沒有利潤可談。
2.二審法院适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2條認定本案争議費用應向劉某某支付,系對該法律的錯誤适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中所指向的工程價款應為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并由實際承包人支出的各項費用。二審判來并未對争議費用是否實際發生,如有實際發生,是否為劉某某實際支出予以查明,适用法律錯誤。
3.鑒定報告及附件《單位工程費彙總表》中第2項列明的企業管理費等費用,劉某某本人提交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支出。二審将該部分費用計入工程造價,并計算在昌華公司應付的工程款中,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觀點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昌華公司與劉某某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被認定無效,但所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劉某某可以請求昌華公司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标[2013]44号(建标[2013]44号),建設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可見企業管理費等費用屬于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組成部分。一審中,昌華公司與劉某某依法委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書的補充意見》對以上項目數額予以确認。在沒有證據推翻以上鑒定結論的情況下,二審法院認可鑒定結論的内容,并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昌華公司按照70%比例支付相關款項,符合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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