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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怎麼寫有法律性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23 20:00:52

自書遺囑怎麼寫有法律性?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5月6日訊(記者 楊昱)父親因病逝世後,繼母質疑醫囑真實性,财産無法分割雙方對簿公堂到底這份自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由于被告無法提供遺囑造假的證據,最終認定了遺囑的合法有效性,逝者子女享有房屋一半的繼承權 ,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自書遺囑怎麼寫有法律性?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自書遺囑怎麼寫有法律性(自書遺囑遭質疑繼母子對簿公堂)1

自書遺囑怎麼寫有法律性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5月6日訊(記者 楊昱)父親因病逝世後,繼母質疑醫囑真實性,财産無法分割雙方對簿公堂。到底這份自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由于被告無法提供遺囑造假的證據,最終認定了遺囑的合法有效性,逝者子女享有房屋一半的繼承權。

父親病逝留下遺書,繼母質疑造假

王申(化名)與前妻育有一雙子女,夫妻倆在30年前因性格不合而離異後,王申與現任妻子劉玲(化名)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8年12月9日,年逾八旬的王申因為疾病纏身,立下遺囑将名下長沙市嶽麓區的一套房産留給兒子王一(化名)和女兒王小妹(化名),并在遺囑上明确“本人在立遺囑時,頭腦清醒,表示本人百年後屬于本人一半的房産歸屬于子女王一、王小妹所有”等内容。

2019年3月22日,王申因病去世,兒女希望按照父親的遺囑繼承遺産,即通過現金補償或是拍賣的方式分割這套房産,卻遭到了繼母劉玲的反對。劉玲表示,自己一直與王申住在涉案房屋内,王一是通過欺騙手段拿到房産證的,亡夫王申立遺囑時年事已高,患有多種疾病,頭腦不清楚,故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存疑。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終隻得對簿公堂。王一将繼母劉玲起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判令父親王申于2018年12月9日自書的遺囑合法有效,并依照遺囑獲得所涉房屋的相應份額。而女兒王小妹作為第三人,表示繼母劉玲已80高齡,建議在老人百年後再對房産進行分割。

法院:無證據證明該份自書遺囑造假

法院審理認為,被繼承人王申的自書遺囑由其親筆書寫,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備,系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無證據證明遺囑造假,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王申的遺囑處分其個人遺産。

涉案房産雖登記在王申名下,但系王申與劉玲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兩人對涉案房屋為共同共有,王申與被告劉玲對涉案房屋各占50%份額。王申立下遺囑指定由其子女繼承,故法院對原告王一、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遺囑繼承涉案房産的25%份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依據法規,處分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劉玲與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遺囑繼承占涉案房屋75%的份額,王小妹主張“待繼母百年之後再分割财産”的意見應當尊重。

綜上,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申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王一與王小妹各繼承涉案房屋的25%份額,财産分割待被告劉玲百年之後再進行。

律師:符合這些要求,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提及遺囑的效力,依據《民法典》,公證遺囑不再優先,而是以最後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立下最後一份遺囑,起效力的就是這最後一份。”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按照法規,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那麼,寫一份遺囑具體要包含哪些内容呢?要符合什麼要求呢?

李健介紹,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合規,其中的内容必須是真實意願。在寫遺囑時,要寫清楚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其次,生效條件也必須寫清楚。寫明房産權屬情況及涉及财産的具體情況,此外,還要把分配方式表述清楚。為防止自書遺囑無效或有瑕疵,最好找專業人士進行指導。應綜合考慮家族關系,子女情況,稅收,遺産來源等問題,尤其是對于遺産的所有權問題,一定要追根溯源,避免遺囑内容的無效。

李健提醒,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同時,遺囑還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責編:吳岱霞]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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