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遞
“我的微信錢包是綁過前老闆的銀行卡,但現在賬戶裡都是我自己的錢了,前老闆欠錢不還,怎麼還凍結了我微信裡的錢呢?”近日,魏某發現自己微信賬戶裡20餘萬元被凍結無法取出,急忙來到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基 本 案 情
原來,魏某曾是一家機械公司的出納,工作中總有一些客戶直接通過微信向他支付款項。老闆于某為防止款項落入魏某口袋,要求魏某用于某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認證,同時綁定銀行卡。
2016年底,魏某離開原單位,創辦了自己的公司。雖然及時将微信與于某的銀行卡解綁,但遲遲未重新進行實名認證。
2020年,因于某有借款未還,被起訴到法院。執行階段,法院查封了于某名下的财産,其中就包括實名認證為于某的微信财付通賬戶。當魏某得知自己的微信資金被凍結時,向法院提出異議。被駁回後,魏某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庭上,魏某稱離開機械公司後,該微信賬戶完全由他個人支配,用于生活消費、給員工發放工資、生意往來等,與前老闆于某已沒有任何關系。然而,他所說的種種并未得到證據支撐。通過調取交易記錄,法官發現近幾年魏某的微信賬戶流水中,仍有多筆是與原機械公司客戶的資金往來。
據此,法院認為,就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涉案賬戶在魏某離開機械公司後,與于某之間做了明确切割。魏某作為專業的财會人員及公司經營者,理應盡早辦理于某在其微信賬号開設的财付通賬戶的注銷、重新認證等手續。但魏某完全不考慮資金安全,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裡,始終怠于辦理變更手續,有悖常理,不能排除其與于某間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合理懷疑。由此産生的不利後果應當由魏某自行承擔,故法院判決駁回魏某的訴訟請求。
法 官 說 法
随着網絡支付的普及,微信錢包、支付寶等電子錢包賬戶也納入法院的查控範圍内,案外人若主張其是被執行人賬戶内資金的實際權利人,請求排除執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1)真實的借用賬戶事實;
(2)案外人對被執行人賬戶有排他的控制權;
(3)被執行人賬戶資金特定化,與被執行人的其他财産相區分;
(4)未損害申請執行人的信賴利益,即在申請執行人債權形成之時,被執行人的責任财産中不包括案涉被執行人賬戶資金。
然而現實生活中,關于賬戶資金的權屬問題,往往難以舉證。法官提醒大家,若有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實名認證的情況,應及早更換,讓賬戶歸屬“名副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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