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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六福是嫡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5 01:00:40

金六福是嫡系(金大福VS金六福金金)1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南高院)就一起侵犯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深圳市時利和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下稱時利和公司)等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寶”“金六福珠寶”“金六福”文字組合侵犯了金大福珠寶有限公司(下稱金大福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連鎖有限公司(下稱金大福金行)的注冊商标專用權,維持了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鄭州中院)所作出的時利和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105萬元,其餘被告在部分賠償金額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等的一審判決。

  那麼,是什麼原因使得“金大福珠寶”同“金六福珠寶”之間發生了知識産權訴争?

  商标侵權起糾紛

  金大福公司和金大福金行分别注冊成立于1997年和2006年。2007年5月,金大福公司被核準注冊第3354800号“金大福文字及圖”商标,2016年4月,金大福公司将該商标轉讓給金大福金行,與此同時,金大福金行授權金大福公司使用該商标。此外,2016年5月,金大福金行獲準注冊第10718666号“金大福”文字商标。

  2010年12月,時利和公司成立,陳某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9%。2015年1月,時利和公司被香港金六福珠寶(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金六福公司)授權使用部分圖形及字母商标,但不含有“金六福”文字商标。

  2019年,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認為時利和公司、陳某以及五名經銷商的行為涉嫌侵犯其第3354800号、第10718666号注冊商标專用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經公證取證後将其訴至鄭州中院。

  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時利和公司授權經銷商經營“香港金六福珠寶”,經銷商的店鋪裝潢、包裝、銷售憑證等突出使用“金六福”等标識,容易使公衆産生混淆,構成對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侵權獲益等,其主張的500萬元損失賠償數額沒有依據,法院酌定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5萬元。

  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以及時利和公司均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主張,被告的行為不僅侵犯其商标權,還構成不正當競争,應當支持其500萬元索賠金額。時利和公司主張,香港金六福公司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寶”的商業标識時間早于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涉案商标核準注冊時間,享有在先權利,不構成商标侵權或不正當競争行為等。

  經審理,河南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涉案商标侵權行為的認定正确,對于知識産權相關法規已保護的領域,一般而言,反不正當競争法不再重合保護,而且一審法院酌定經濟損失等105萬元的數額認定并無不當,因此,駁回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以及時利和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鄭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訴由選擇藏學問

  實踐中,不少企業在提起商标侵權訴訟的同時,也會尋求反不正當競争法來維護其自身權益。同樣,該案中,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同時選擇了以侵犯商标權以及不正當競争為由向七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那麼,該類案件中,原告應當選擇何種法律來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概括來說,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為,通常根據涉案商标是否突出使用,分别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來進行規制。”上海大學知識産權學院講師劉曉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若是在企業名稱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标,毫無疑問,應當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認定是否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另一種情形就是企業名稱中的字号未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标、未注冊馳名商标,此時應當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沒有明确規定“未突出使用”的情形,但根據體系解釋,既然将他人注冊商标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侵犯商标權,則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制的就是“未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行為。該案中,被告對于涉案商标的使用明顯屬于第一種“突出使用”情形,因此,一、二審法院均選擇商标法來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培彥表示:“對于同一侵權行為,因為侵犯了權利主體不同的權利或法益,可以同時構成兩種侵權。法律規定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但考慮到同一行為可能侵犯兩種權利,原則上雖不能重複計算賠償數額,但應當适當加重處罰。該案中,被訴侵權主體使用‘金六福’标識的行為不僅構成商标性使用,其在店招上使用‘金六福’标識也構成字号性質的使用,原則上同時構成對金大福公司企業名稱和商标的侵犯,本質上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但是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不再進行重複保護而已。”

  規範經營保公平

  同其他行業一樣,黃金珠寶行業需要通過産品質量和長久經營來獲得消費者的口碑,積攢商譽。因此,對于知名的黃金珠寶品牌而言,其商标、商号等可視為企業核心資産。那麼,黃金珠寶行業經營主體如何避免知識産權侵權隐患呢?

  劉曉表示,經營主體在從事商業活動時,應在注冊商标和使用商标這兩個環節加以注意。在注冊商标環節,應事先檢索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标和已經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标,避免注冊與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注冊的商标與他人的商标差異越大,顯著性就越強,侵權的風險也越小。在使用商标環節,應注意避讓他人已經注冊和使用的商标,可以通過增加區别性标志或更換商标方式,避免使用與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對此,王培彥表示認同,并補充到,經營主體最重要的是要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對于經營過程中的法律文件要認真審查、準确理解,就像該案中,根據該案判決中載明的事實,被訴侵權主體所使用的授權商标根本不包括“金六福”相關字樣,但是他們卻在店鋪裝潢、産品包裝等方面大肆使用,明顯對法律授權文件審查不仔細。

  随着人們消費水平的提高,諸多黃金珠寶品牌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部分品牌的商标、字号讓人乍一看以為是名牌,而實際上是利用知名品牌的“搭便車”行為,其産品自然也是魚目混珠。那麼,應如何規範此類行為,促進行業整體發展呢?

  劉曉建議,對于不規範的經營行為,一方面是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侵權行為直接進行查處,但更多是需要權利人主動進行維權,一旦發現同行企業使用的商标與自己的商标近似,就應該積極主張權利,發送警告函,要求停止使用該商标或者增加區别性标志。若溝通無果,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通過行政部門和權利人的聯合,共同規範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向好發展。

  “經營品牌,應着重于打造自己的品牌,提升産品質量,赢得消費者口碑,做一家合法誠信的店鋪,方能行穩緻遠。若産品質量出問題,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法院判賠,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傍名牌’現象,也許一時安然,但是終有承擔法律責任的時候,不可抱有僥幸心理!”王培彥說到。(趙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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