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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原告應提供哪些證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9 08:25:53

訴訟過程中原告應提供哪些證據(起訴期限怎麼計算)1

民告官,即公民、企業、其他糾紛因認為合法權益受到政府行政行為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确認行政行為違法、撤銷行政行為或者給予行政賠償、補償。民告官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期限要求有所不同。民事訴訟提起訴訟的期限被稱為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且具備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斷、中止、延長。而行政訴訟的期限被稱為起訴期限,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現行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如果行政機關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1年;并且,起訴期限不适用中斷、中止、延長的制度。但是,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如果因不可歸責于行政相對人自身的原因而耽誤的,耽誤的時間可以從起訴期限内扣除。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至少有以下兩種情形耽誤的時間可以自起訴期限中扣除:

1.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就行政行為進行協商解決問題的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程⼒訴遼甯省燈塔市⼈民政府⾏政強制并賠償案【(2016)最⾼法⾏申4082号】、塗躍進與湖南省南縣人民政府土地強制征收賠償糾紛再審案【(2019)最⾼法⾏申7892号】、富名公司與惠東縣人民政府其他資源行政管理糾紛再審案【(2019)最⾼法⾏申5549号】、濰坊市⾼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劉全福國有⼟地使⽤權合同糾紛再審案【(2020)最⾼法⾏申5229号】等案件中,明确認為:行政相對人基于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等待其就有關争議事項進行處理的期間,不屬于起訴人自身原因被耽誤的時間,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扣除。以此點主張從起訴期限中扣除被耽誤的時間,起訴人需舉證證明被耽誤的時間确系與有對争議問題進行處理的權力的國家機關就争議問題處理進行協商、并且有理由相信該國家機關會對争議問題進行處理。具體證據包括:1.行政相對人向有權國家機關送達的要求解決問題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送達憑證;2.有權國家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就争議問題進行了協商,可以是有權國家機關明确表示處理的回複、相關協商溝通往來文件或其他證明協商過程的證據。如果有權國家機關已經明确拒絕處理或者收件的國家機關沒有處理争議問題的職權,那麼扣除的主張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2.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就行政行為或行政行為有關、可能影響行政訴訟的事項進行民事訴訟的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趙瑞萍、趙禧與倉⼭區政府⾏政強制再審案【(2019)最⾼法⾏申1292号】王振⽅、湯陰縣⼈民政府再審案【(2019)最⾼法⾏再16号】張⽂亭、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府再審案【(2017)最⾼法⾏申906号】、⾕梅青等與舞陽縣⼈民政府等房屋⾏政登記糾紛再審案【(2019)最⾼法⾏再14号】、三門峽市陝州區⼈民政府、陝州區⾃然資源局與天瑞集團三門峽鋁業有限公司⼟地⾏政管理再審案【(2019)最⾼法⾏申6862号】等案件中,明确認為:起訴期限設定的⽴法初衷,在于防⽌⾏政相對⼈怠于⾏使訴權,故在再審申請⼈已就相關争議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間應當依據⾏政訴訟法第四⼗⼋條:“公民、法⼈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内。"的規定,予以排除,⽽不應計⼊起訴期限。扣除的民事訴訟期限為自民事起訴狀被法院接收之日起至終審民事判決、裁定送達起訴人之日止。民事起訴狀被一審法院接收之日,以法院立案庭出具的收件文書上載明日期為準;終審民事判決、裁定送達之日以法院郵遞文書被起訴人簽收之日,直接送達的,以簽收的送達回證或簽收筆錄上載明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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