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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檔案編号什麼情況會有改變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5 00:06:23

小編按語:這是木林的一位交警朋友,之前在飲酒駕車行政案件辦理培訓中寫的一篇發言稿,屬于純粹的個人思考探讨類文章,雖然在執法辦案中不一定能作為相關依據,沒有多少實際的意義,但真的可以看出其用心良苦,應該會對一些朋友有啟發或幫助作用,特此在木林自媒體平家刊發。

鄭重聲明:全文共分為四部分,可以分享,謝絕轉載,請勿引用。

(這是第三部分,續接第二部分内容)

四是,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出具的時機問題。

我們平常的做法是在相關措施采取完後補開單子,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應該在實施前出具,也就是說,隻有告知當事人相關違法事實、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和權利,聽取陳述申辯後,才制作強制措施憑證,才開始扣車、扣證、強制檢測。這就需要我們大家在工作中對以前的操作程序進行反思,對出具的時機進行合理的選擇,這裡不再多過的強調。

駕駛證檔案編号什麼情況會有改變(也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出駕駛人檔案的實際情況)1

(木林随筆)

五是,行政強制措施應用的其他一些問題。

昨天看到這樣一篇微信文章《醉駕抽血檢驗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行為(判決書)》,同時還有幾條對涉嫌醉駕問題的強調:一是,不要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勾選或寫上檢驗(測)血液(酒精或血醇含量);二是,必須正式民警帶領下将嫌疑人抽血檢驗,依刑訴法已屬于民警取證;三是,規範填寫有關表格并拍照、執法記錄儀記錄過程。這篇文章講的是在之後事實上已經達到了醉駕的狀态,可問題是在我們大隊的實際辦案工作中,确實出現了吹氣時達到醉酒标準,但抽血時隻是飲酒,那這個程序應該怎麼執行,在行政案件中運用刑訴法的内容嗎?《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49條講,違法行為适用一般程序處罰的,交警應當依照規定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告知駕駛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那平常的行政案件中,當事人拒絕配合吹氣,或者對吹氣結果有異議時,檢測血液應該怎麼辦?這個問題我自己目前暫時無解,還需要大家提供智慧,還需要請示,還需要更進一步地研究相關法律法規。

駕駛證檔案編号什麼情況會有改變(也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出駕駛人檔案的實際情況)2

(木林随筆)

(五)已經拿到了駕證、行駛證,為什麼還再要求身份證,還要在網上對人、車進行再查驗的問題。

《交警執法執法工作規範》第42條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9條、第10條規定,交警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駕證、行駛證、号牌、檢驗和保險标志以及車和人的違法信息等,查驗駕證時先要問相關内容進行核對,再比對照片,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身份證。我們的考慮主要在于防止辦錯案。

一是,便于地一步對當事人以及他提供的駕證的真僞信息進行核實,身份證、駕駛證、網上人口信息、網上駕駛人信息,如果都能比對上,出差錯的可能就會很小。

二是,咱們平常的駕證駕駛人一旦拿到手上後,一般不會再有什麼簽注内容,即使是被注銷的駕證,我們平常也無法分辨,到底是注銷、超分、暫扣還是其它情況,也隻有在網上才能準确地查到駕證的真實狀态。

三是,對駕駛人的受處罰情況進行核實,會出現是否有從重處罰的情節,是否曾因飲醉酒被處罰過,這對後續的辦案影響比較大。

四是,車輛是否有注銷、報廢、盜搶等情況,行駛證上是看不到的。我個人認為,雖然說有些事情看起來稍微有些麻煩,但卻是保護我們自己的唯一途徑。

駕駛證檔案編号什麼情況會有改變(也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出駕駛人檔案的實際情況)3

(木林随筆)

當然了,沒有身份證複印件的。大家依然要堅持好大隊之前堅持的,在網上查詢的駕駛人信息紙上,要求當事人要寫上:這是我本人的駕駛證信息,并簽名和時間。兩名辦案民警也要簽署:經核實,這是違法行為人XXX的駕駛信息,并分别手寫簽名。民警簽名,不允許出現代簽的情況。

如果案卷中沒有駕證原件及複印件的,辦案民警要寫情況說明調查核實情況,省得到時大家都說不清,這種情況在前段時間已經出現過;如果車輛沒有正式号牌有臨牌的,目錄底下提供的網址可以進行查詢核對,打印出結果,民警簽字;如果是無牌的,要購車發票等車輛合法來曆證明(包括購車發票、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機構的裁決,繼承、贈予、抵償債務等的協議和公證文書等),還要在證據照片中增加單獨的該車及細節照片。此類情況,可以類推到其他案件的相關材料的要求中去。

在收到的相關證明文件,如:駕駛證、行行駛證、身份證等當事人提供的證明類文件時,兩名辦案民警要在空白處寫上:此件由XXX提供,于XXXX年X月X日收到,經審核與原件一緻,并分别手寫簽名。這些簽名做法,看似簡單,其實它卻是對該書證來源進行的合法性證明。

駕駛證檔案編号什麼情況會有改變(也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出駕駛人檔案的實際情況)4

(木林随筆)

(六)酒精吹氣單上的問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确認。事後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從我們平常所能見到的吹氣單子上的填寫内容來看,确實能夠出五花八門來,不按條項填寫的情況比較突出,今天就不給大家展示了,需要強調的是:一是,要求被測試人要簽對結論無異議(這個要求在支隊2010年的執法手冊中也有明确要求,我隻是再次提出來而已),同時姓名、時間、捺指印都要有。二是,當事人簽無異議這三個字時要寫對,不能是同音異形字,時間最好寫到時分,要能跟單子上的打印時間對應上。三是,地點要寫上,查獲民警要簽名,所屬單位要填寫。

(全文共四部分,這是第三部分,未完待續……)

這是木林随筆發的第十三篇學法筆記,觀點不一定完全正确,僅供有此類需要的朋友參考,不能作為執法中的引用依據,如果有闡述不到位的地方,還請朋友們留言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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