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不能隻看結果,最好還是了解産生的原因。
1951年國家出台了《勞動保險條例》,這是我國曆史上開創性的第一次對于企業的工人和職員也實施退休制度。有關退休制度參照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待遇标準。主要是根據工齡領取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一般是50%到70%,具有相當不錯的養老替代性。
在1957年,國務院出台了《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統一了有關待遇标準和要求。按照規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是由民政部門列支,其他用人單位要麼是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要麼是由用人單位列支。後來勞動保險基金停止計提,所有的退休費承擔責任都改由用人單位行政外支付。
至于占全部人口數量90%多的農民,當時人們根本也沒有考慮到農民的退休制度問題。在1947年通過土地法大綱,首次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這是一種巨大的曆史進步。随着時間的推移,确實人們也發現了小農生産的弊端,為此國家财政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建立了大量的農業生産合作社,後來發展為農村公社。1956年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示範章程明确,就提出了對老年農民供給基本的糧食和柴火保障。在後來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中,也明确了生産作物的分配,首先要保證按人口分配,然後才是按工分分配。另外,還需要繳納農業稅,還有集體提留。
農村産出始終是以糧食為主,實際上分配口糧也算是養老制度的一種保障。不過,随着實施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我們開始以家庭為單位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了。相應的國家還是建立了農村的低保和五保制度。
1991年國家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來經曆了1997和2005年的兩次完善,我國才建立起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10月,對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同樣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是一種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保障體系。對于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國有企業固定工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他們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社會保險法》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承擔。這實際上是以前退休制度的延伸。
不管是哪種群體,我們都是在原先的制度上不斷的發展加以完善。農民合同制工人也可以通過企業養老保險繳費,享受職工養老金待遇。2014年戶籍改革以後,農民也可以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符合條件,一樣可以領職工養老金。這都是不斷的進步,不斷地完善養老保險體系。
國家發展了也會給農民更多的福利待遇。國家在2006年取消了農業稅,打破了幾千年來一直束縛在農民身上的枷鎖。國家全面開始工業反哺農業,現在種糧都可以領取多種補貼。所有的制度實際上都是從實施開始生效的,而不是追溯以前。
為了将更多的人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2009年國家開始試點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将其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國家明确在當地實施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已經年滿60歲的老人可以不用繳納任何費用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這也是國家福利的一種體現。
根據202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當年共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16068萬人,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為3355億元,人均養老保險基金待遇每月174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12762萬人,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為51301億元,每月人均養老保險基金待遇3350元。實際上兩種養老保險基金的總收入分别是4853億元和44376億元,養老保險基金的累計結餘分别是9759億元和48317億元。
一種是福利保障,一種是繳費機制。兩種養老保險相差巨大,真的還是有原因的。随着時代的發展,養老保險制度也會不斷地完善,或許這兩種養老保險也有并軌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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