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提成如何财稅處理
一、銷售提成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人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字[1997]103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雇員或非雇員個人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分别處理如下:
(1)對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人,無論該收人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人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2)對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銷售提成的個人所得稅應區分情況:如果銷售人員是本企業職工,提成應當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銷售人員不是企業職工,提成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銷售提成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獲得業務提成的人員屬于支付單位的員工,屬于工資薪金性質。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包括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非國有企業,員工提成可以據實稅前扣除;國有企業,員工提成不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可以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其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是“實際支付”,計提但未支付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銷售人員不是本單位員工,根據财稅[2009]29号規定,非保險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不超過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确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由此可見,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不屬于銷售傭金稅前扣除比例限制範圍。但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的銷售提成應當允許稅前扣除。為了減少稅會差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彙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彙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另外,與本單位員工區别在于:支付非本單位員工的銷售提成應當索取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三、銷售提成的會計處理。在會計處理上,銷售人員工資計入銷售費用,企業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計提、結算、使用等情況,非本企業職工,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過渡核算。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銷售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新收入準則下引入了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确認為一項資産;但是,該資産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确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舉例:A電梯公司銷售團隊取得B房地産企業新開發樓盤的電梯銷售與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B公司支付10%的定金;電梯運抵現場後,支付10%;剩餘款項在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後支付,保留10%作為質保金在驗收後1年内支付。根據A公司内部的銷售提成制度,在收到第一筆定金後算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後就可以給銷售團隊計算業績并計算提成。假如在2021年銷售提成共計算了20萬元。假設該電梯安裝調試與驗收預估時間是18個月。假定A公司适用新收入準則。因電梯銷售并不是其他商品一樣簡單,需要安裝、調試和驗收合格才能移交“控制權”,所以給銷售團隊計算提成的時候,雖然,合同已經簽訂(取得),但是電梯公司會計上并不能馬上就确認收入,因合同取得而發生的成本,就需要先歸集後攤銷。因此,會計處理:
1.計提銷售提成
借:合同取得成本 20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20萬元
2.當企業确認電梯銷售收入時
借:銷售費用——銷售人員工資 20萬元
貸:合同取得成本 20萬元
來源:中彙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紀宏奎
企業對銷售人員的獎金提成常常采取“包幹制”,即對銷售人員除了每月定額發放工資外,再按照其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獎金。支付獎金後,不再另行報銷銷售人員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與銷售有關的費用。這樣,銷售人員隻有努力提高自己的銷售額,拿到更多的獎金,才不用自己掏錢支付這些費用。企業也就達到了防止銷售人員濫報費用,節約成本支出,鼓勵多勞多得的目的。
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一般是按照應當發放的獎金數額,借記“營業費用”,貸記“應付工資”。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費用不能超過計稅工資的标準,企業在年終必須按照提取的工資總額和實際發放數,對照計稅工資标準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要根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發放的獎金中有一部分是銷售人員的差旅費和業務招待費,如果企業全部作為獎金核算,則減少了稅前可扣除費用數額,有可能增加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變換另一種會計核算方法,就有可能減輕稅收負擔。
例:某企業有職工300人,其中銷售人員10人。2006年度共提取職工工資440萬元,其中銷售人員工資12萬元(每人每月1000元),獎金42萬元(每人每月3500元),提取數等于發放數。2006年稅前會計利潤100萬元。
不考慮其他納稅項目,相關應納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企業所得稅:
計稅工資标準=800×300×6 1600×300×6=4320000(元)(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對企業在2006年6月30日前發放的工資仍按調整前的800元扣除限額執行,前6個月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結轉到2006年度後六個月扣除)
工資超标準=4400000-4320000=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80000=1080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080000×33%=356400(元)
(2)銷售人員個人所得稅:
每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000+3500-1600)×15%-125=310(元)
全年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10×10×12=37200(元)
如果企業改變會計核算方法,先将銷售人員的差旅費和業務招待費據實報銷,僅對不能提供費用發票的部分作為銷售人員的獎金處理。結果會與籌劃前存在差額。
假定每位銷售人員取得的獎金中包含差旅費400元,業務招待費700元,均取得合法憑證,銷售人員報銷後,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700
營業費用——差旅費 400
營業費用——獎金 2400
貸:現金 1100
應付工資 2400
由于差旅費屬于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合理費用,隻要能提供合法、齊全的憑證,就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而業務招待費可以按照企業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在此假定本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标準,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相關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企業所得稅:
本年度實際支出工資總額=4400000-(400+700)×10×12=4268000(元)
實際支出工資總額沒有超過計稅工資标準,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000×33%=330000(元)
銷售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不變。
改變核算方法後,節省企業所得稅26400元(356400-330000)
上面例子中假定本年度該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可扣除标準。第一種核算方法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标準,産生了納稅調整項目,提高了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地,企業要交更多的企業所得稅。改變核算方法後,将銷售人員獎金中包含的業務招待費與獎金分開核算,使得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沒有超過計稅工資标準,假定業務招待費沒有超标,這時,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應納企業所得稅減少,就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稅法對業務招待費和計稅工資的扣除标準是不同的,所以在采取第二種核算方法時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不一定降低。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産、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範圍内,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0.3%,超過标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倘若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不超過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标準,但由于将銷售人員獎金中包含的業務招待費轉入“管理費用”後,使得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的标準,則企業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情況下,采用第二種核算方法不一定能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甚至會加重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假定上例中該企業2006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萬元,除了銷售人員獎金中包含的8.4萬元(700×10×12=84000(元))業務招待費以外,企業還發生業務招待費5萬元,其他條件不變,采用第二種核算方法,企業應納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本年度業務招待費扣除标準=10000000×0.5%=50000(元)
業務招待費超标準=84000+50000-50000=8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84000=1084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084000×33%=357720(元)
可見,在這種情況下,變換核算方法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1320元(357720-356400)。
因此,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選擇适合的核算方法,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編輯:沐林财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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