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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财産分割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8 20:09:21

非婚同居的财産分割?個體化的崛起、大城市中較高的生活成本、一個人在外打拼的孤寂……這些現實因素讓越來越多的城市青年開始找一個伴“報團取暖”,選擇了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非婚同居的财産分割?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非婚同居的财産分割(非婚同居财産給付糾紛呈上升趨勢)1

非婚同居的财産分割

個體化的崛起、大城市中較高的生活成本、一個人在外打拼的孤寂……這些現實因素讓越來越多的城市青年開始找一個伴“報團取暖”,選擇了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伴随近年來非婚同居現象越來越普遍,同居期間經濟财産糾紛也逐漸呈現上升趨勢。

非婚同居期間買的房怎麼分?一起做生意賺的錢怎麼算?給對方的錢财是不是彩禮、分手後能不能返還?互贈的禮物能不能要回來……關于同居關系期間所引發的财産糾紛層出不窮。在近日舉行的第九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上,相關主題發言也引起了學界和實務界熱議。

多因素讓“空巢青年”

選擇同居關系

24歲的曉瑩(化名)去年畢業後在北京入職了一家互聯網公司。在公司裡,她遇到了“一見鐘情”的男友。很快,兩個人便在公司附近租房開啟了“同居時代”。但曉瑩跟男朋友都還年輕,在短時間内都沒有結婚的打算,因此,兩個人雖然住在一起,卻一直“自己賺錢自己花”,各自保持獨立的經濟收入和花銷,隻是會在特殊的日子主動買禮物送給對方或者是花錢請對方吃大餐。同居期間,兩人還出去遊玩了幾次,費用基本也都是AA。

“我的就是我的,和他沒關系。”曉瑩坦言,即便兩人分手也不會有任何經濟上的糾紛。

與曉瑩這種“愛而不婚”的同居關系不同,今年33歲的小于(化名)則一直以結婚為目的跟女友在一起同居了近5年。兩個人相識已久,已經見過雙方家長。

“我們兩個是打算過一輩子的,現在住在一起跟結婚其實沒啥兩樣,所有收入、開銷都是共同的。”小于告訴記者,兩人正在努力攢錢買房,争取結婚時能住進自己的房子裡。但當被問及房子到時候會寫誰的名字時,小于愣了一下,然後謹慎地說到時候會商量。

小于的猶豫并非沒有原因。不論是“隻愛不婚”型,還是以日後結婚為目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都會發生一些經濟往來。近年來,因為同居期間買房或者大額财産支付行為而發生的糾紛并不鮮見,且有上升的趨勢。同居期間的經濟糾紛成為雙方分手後的主要矛盾,進而引發所謂的同居析産糾紛。

法律規定不明确

帶來司法實踐難題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同居析産”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共搜索到3100多條裁判文書。其中,涉及非婚同居财産給付性質的糾紛,最常見的就是婚約财産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由于現行法律對同居相關内容規定不明确等因素,使得此類案件經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非婚同居關系中的主體經常基于身份因素進行财産給付,但是這種給付并沒有像夫妻之間的給付受法律的特别調整。”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法學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侯學賓說,由于我國法律對于非婚同居的性質并不像婚姻關系那樣有明确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糾紛中給付性質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标準,這是導緻“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

侯學賓介紹說,調研發現,非婚同居關系中财産給付行為的性質,一般會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即通常所說的彩禮性質),或者普通贈與,或者借貸關系三種不同的性質。這三種不同性質的關系相應地會形成兩種糾紛類型,一種是圍繞财産給付是彩禮性質還是普通贈與性質的糾紛,另一種是圍繞财産給付是借貸性質還是普通贈與性質的糾紛。

“不論是哪種糾紛,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都會面臨争議。”侯學賓分析說,在第一種糾紛中,盡管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返還規則進行了規定,但并未規定彩禮的内容。受到傳統文化和地域習俗的影響,各地對彩禮的内容有很大差異,這就導緻法官在認定時産生不同的裁判結果。第二種借貸糾紛中,雖然借條等證據會發揮重要的作用,但非婚同居時雙方基于親密關系身份一般很少會寫借條,一旦出現糾紛,就需要法官進行推定,這也給司法實踐的認定帶來難度。

身份性因素

決定給付行為性質判定

非婚同居關系建立在人身關系基礎上,同時又涉及複雜的财産關系,但由于從現行法律上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系有别于婚姻關系,跟婚姻關系存在着諸多差異,同居中的共同财産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産。因此,如何在同居期間既維系好雙方的感情又能維護好自己權益,是當事人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非婚同居的雙方切記要做好約定,即便情到濃時也要保持理性。”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陳海儀指出,尤其是大額的财産給付行為,比如購買房産、大額資金往來等,應當提前做好約定,理性對待,不要因為感情的原因而過于草率,更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籌碼。

談及非婚同居财産給付糾紛的核心問題,侯學賓認為,身份性因素是判定給付行為性質的決定性因素,由此也會影響案件審理結果。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同居期間财産性給付行為性質的判定,一些影響因素已經規則化。比如,認定是否為“彩禮”性質,主要從民間習俗和共同生活時間角度來考量,認定是否為借貸則主要從金額大小、資金用途角度來考量。又如,小額的金錢給付往往會被認為是普通贈與,而金額很大的情況則更容易被認定為借貸。

但在侯學賓看來,這種影響因素能不能規則化,區分對待有沒有合理的根據,仍是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解決此類糾紛最好的方法是立法上認識到此類問題的特殊性,制定特殊規則來予以調整。

“司法解釋目前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最便捷之舉。”侯學賓認為,在面對非婚同居關系中一方當事人要求返還同居期間所給付财産的訴求,人民法院應依據當事人的不同訴求确立不同的案由。在婚約财産糾紛中,人民法院應從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民間習俗和金額大小等角度來對給付的性質加以認定;在借款合同糾紛中,從财産用途和金額大小等因素來加以考量。

侯學賓提醒說,非婚同居這種親密關系和婚姻關系有類似之處,但是目前還缺乏法律對财産給付的特别調整,當事人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一方面要意識到,這種親密關系不可能像陌生人那樣隻是基于利益進行考量;另一方面,當非婚同居關系破裂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出現較大金額的給付時,要有保留證據的意識。”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朱甯甯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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