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組織賣淫團夥案例?2019年12月31日,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武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宣判該組織采取“仙人跳”方式,以賣淫嫖娼為誘餌,抓住嫖娼人員的心理,采取暴力威脅手段索要錢财,造成惡劣影響11名成員分别因敲詐勒索罪、組織婦女賣淫罪、協助組織婦女賣淫罪,被判處八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币五萬至二千元不等罰金,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特大組織賣淫團夥案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2019年12月31日,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武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宣判。該組織采取“仙人跳”方式,以賣淫嫖娼為誘餌,抓住嫖娼人員的心理,采取暴力威脅手段索要錢财,造成惡劣影響。11名成員分别因敲詐勒索罪、組織婦女賣淫罪、協助組織婦女賣淫罪,被判處八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币五萬至二千元不等罰金。
組織“仙人跳”,敲詐招嫖人員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武某與武某韋、武某超、張某飛等人預謀,決定組織人員以“仙人跳”的方式攫取非法利益。後經武某聯系,形成由被告人趙某科聯系提供賣淫人員,由被告人武某韋、張某飛等作為帶隊人,由被告人武某超等為司機,由被告人馬某、李某等為賣淫人員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在獲得上線“推單手”提供的嫖客信息後,由武某分派任務,帶隊人與司機、賣淫人員組成“行動組”,一同驅車趕至招嫖人員所在的賓館。賣淫人員在收取嫖資或發生完關系後告知帶隊人,帶隊人遂帶領司機至房間門口,賣淫人員随即打開房門并趁機離開。帶隊人與司機采取語言恐吓、打電話叫人等暴力、威脅方式,向嫖客索要“上門費”“服務費”等“二翻身費用”。
成立1個多月,查實案件10多起
2018年11月11日晚8時許,根據武某派發的信息,張某飛帶隊、王某開車、何某充當賣淫人員來到長樂西路一家酒店。受害人沒看上何某,要求其離開,何某要求支付路費。被害人向何某支付400元現金。何某離開後,張某飛、王某進入房間,謊稱是公安人員抓嫖,向受害人索要錢财。受害人再次被迫交了400元現金,後二人繼續要錢。受害人又用微信支付400元、支付寶支付500元。後二人又稱兄弟多,錢不夠分繼續索要錢财,并威脅如果不給就讓樓下兄弟上樓,受害人無奈通過微信向二人付款1600元後,二人離開。
11月25日晚,在建章路一酒店,這夥人用同樣的方法,先是向受害人索要500元出台費,得手又向被害人索要3000元,還稱認識派出所的人,不給錢就報警。受害人将微信内僅剩的幾百元錢轉給對方。二人繼續索要時,見受害人準備報警,遂離開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該組織雖然從成立到被打擊僅有1個多月時間,但在此期間僅公安機關查實的案件就有10多起,還有大量因被害人無法落實而未受指控的案件。
涉不同罪名,所有成員均獲刑
法院審理認為,該組織人數較多,除武某之外的9名被告人,均明知該組織為實施“仙人跳”違法犯罪行為而成立的犯罪組織,均接受武某的領導、管理和指揮,均參與具體的違法犯罪活動。武某作為該犯罪組織的發起人、組織成員的召集人、非法收益的分配人,在該組織的成立、發展中起着決定性的作用,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侵犯他人人身财産安全,擾亂酒店正常經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武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認為,該組織以非法獲取利益為目的,糾集多人,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财物,分别構成敲詐勒索罪、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态度等情節,法院最終分别判處上述人員八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币五萬至二千元不等罰金。
本次宣判邀請了社區幹部、群衆等參與旁聽。
(原标題:組織賣淫實施“仙人跳”敲詐勒索錢财 武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獲刑)
來源:西安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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