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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博基尼撞人還不賠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7 11:59:34

蘭博基尼撞人還不賠?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一起私家車共享出租引發的财産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該類情形導緻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戴某将其名下一輛蘭博基尼跑車向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458,6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和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2日0:00時起至2020年3月21日24:00時止保險單的重要提示欄載明: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緻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手續 戴某與其子均為凹凸租車平台的注冊會員,自2015至2019年期間,兩人先後在該平台登記了包括涉案車輛在内的20餘輛豪車對外出租凹凸租車平台是一個車輛共享性質的平台,車主将車輛信息、閑置時間發布在平台上,第三人可通過平台有償租借2019年4月25日,案外人王某通過凹凸租車平台租賃了涉案車輛,租期為一天,租車費用3,180元次日,王某駕駛涉案車輛與路邊綠化發生碰撞經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為“家庭自用車”從事租賃,使用性質發生改變、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賠戴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施救費、鑒定費等合計1,270,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戴某以個人名義對自己所擁有的非營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車險,後置于凹凸租車平台用于租賃經營活動,導緻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增加的危險不屬于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戴某不服,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 戴某認為,1.一審法院未采信《凹凸租車汽車租賃合同》存在不當該合同約定承租人在平台上确認提交訂單,即視為簽署了合同,因而該合同成立并生效該合同還約定,租賃車輛的用途是非營運,案外人王某租賃車輛并未從事營運行為,故涉案車輛使用性質未發生變化2.戴某是偶爾将車輛借給他人使用,與長期租賃有區别車輛偶爾借給别人使用,使用頻率較自用更低,并沒有提高車輛出行頻率,擴大出行範圍,增加出險幾率 保險公司認為,1.将以家庭自用性質的車輛通過凹凸租車平台租賃給他人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關于非營運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行為2.保單載明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主要是因為生活所需使用的範圍、頻率、環境與車輛租賃有很大的區别,戴某将車輛通過共享租車平台對外出租,對象為不特定第三人,客觀上提高了車輛的使用頻率,擴大了出行範圍,且對于駕駛員的資質和使用習慣都可能不清楚,車輛的危險伴随着使用人的改變而增加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蘭博基尼撞人還不賠?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蘭博基尼撞人還不賠(個人出租蘭博基尼發生事故)1

蘭博基尼撞人還不賠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一起私家車共享出租引發的财産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該類情形導緻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戴某将其名下一輛蘭博基尼跑車向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458,6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和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2日0:00時起至2020年3月21日24:00時止。保險單的重要提示欄載明: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緻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手續。 戴某與其子均為凹凸租車平台的注冊會員,自2015至2019年期間,兩人先後在該平台登記了包括涉案車輛在内的20餘輛豪車對外出租。凹凸租車平台是一個車輛共享性質的平台,車主将車輛信息、閑置時間發布在平台上,第三人可通過平台有償租借。2019年4月25日,案外人王某通過凹凸租車平台租賃了涉案車輛,租期為一天,租車費用3,180元。次日,王某駕駛涉案車輛與路邊綠化發生碰撞。經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為“家庭自用車”從事租賃,使用性質發生改變、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賠。戴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施救費、鑒定費等合計1,270,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戴某以個人名義對自己所擁有的非營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車險,後置于凹凸租車平台用于租賃經營活動,導緻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增加的危險不屬于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戴某不服,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 戴某認為,1.一審法院未采信《凹凸租車汽車租賃合同》存在不當。該合同約定承租人在平台上确認提交訂單,即視為簽署了合同,因而該合同成立并生效。該合同還約定,租賃車輛的用途是非營運,案外人王某租賃車輛并未從事營運行為,故涉案車輛使用性質未發生變化。2.戴某是偶爾将車輛借給他人使用,與長期租賃有區别。車輛偶爾借給别人使用,使用頻率較自用更低,并沒有提高車輛出行頻率,擴大出行範圍,增加出險幾率。 保險公司認為,1.将以家庭自用性質的車輛通過凹凸租車平台租賃給他人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标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關于非營運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行為。2.保單載明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主要是因為生活所需使用的範圍、頻率、環境與車輛租賃有很大的區别,戴某将車輛通過共享租車平台對外出租,對象為不特定第三人,客觀上提高了車輛的使用頻率,擴大了出行範圍,且對于駕駛員的資質和使用習慣都可能不清楚,車輛的危險伴随着使用人的改變而增加。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通過共享租車平台将涉案車輛交由不特定第三人租賃使用的行為,改變了車輛的用途和使用人、管理人,擴大了車輛的使用範圍,增加了車輛的出險幾率,該等變化超出了保險公司的預見範圍,屬于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因戴某未将此等情形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現案外人王某在租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該風險應當由被保險人戴某自行承擔。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凹凸共享租車平台采用車主将自有車輛投放在平台用于閑置時間段的出租,他人通過平台有償租借的業務模式,形成車主和他人分時共享車輛的業态。 首先,從保險标的之用途、使用範圍角度考查,雖然凹凸租車平台的服務目的是為車主将自有車輛在閑置時間租給他人以獲取一定收益,并未專門用于出租,但出租行為顯然并非出于日常出行所需,且在出租狀态下,車輛的行駛路線、使用範圍也偏離了被保險人家庭自用的範疇。因此,戴某的出租行為不僅改變了締約時雙方所确認的車輛用途,還會導緻使用範圍、使用頻率、使用時間的改變,使得車輛危險程度增加。 其次,從保險标的之使用人、管理人角度考查,凹凸租車平台是一個開放性的租車平台,任意第三人均有可能租用車輛。在此情形下,車主将車輛在一定時間段的控制權和管理權交由租車平台,且該時間段随車主的用車需求呈現短期、不固定、不連貫的特征,由此可能導緻用車人頻繁變更。本案中,戴某将車輛控制權交給王某等不特定第三人,其無從審查王某的駕駛能力、駕駛習慣、使用頻率、使用範圍等情況,對車輛可能産生的危險處于放任狀态,故該種改變車輛使用人、管理人的行為亦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 最後,從保險人對危險程度的預見能力角度考查,戴某是以家庭自用性質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亦基于此予以承保,無從預見到戴某将其置于共享平台用于出租。如前所述,涉案車輛用于共享出租增加了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若保險公司在締約時即知曉、預見或應當預見該等增加的危險,極有可能變更承保險種或提高保險費率。 綜上,本案屬于《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中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将已收取的報價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四) 第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标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險标的用途的改變;  (二)保險标的使用範圍的改變;  (三)保險标的所處環境的變化;  (四)保險标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五)保險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  (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  (七)其他可能導緻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  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範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案例編寫:上海金融法院 潘祎 鄭倩)

來源:上海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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