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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管理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1 00:26:54

外賣騎手管理規定?近年來,互聯網經濟迅速發展,外賣騎手、快遞小哥、網約工等新就業形态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他們被稱為“靈活就業人員”,大街小巷、商廈樓宇随處可見他們奔忙的身影,給群衆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與此同時,未交社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突出,靈活就業人員權益如何保障,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涉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為從業者和用工企業提供新業态用工模式下的法律風險防範指南,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外賣騎手管理規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外賣騎手管理規定(外賣騎手權益如何保障)1

外賣騎手管理規定

近年來,互聯網經濟迅速發展,外賣騎手、快遞小哥、網約工等新就業形态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他們被稱為“靈活就業人員”,大街小巷、商廈樓宇随處可見他們奔忙的身影,給群衆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與此同時,未交社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突出,靈活就業人員權益如何保障,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涉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為從業者和用工企業提供新業态用工模式下的法律風險防範指南。

未簽合同送餐員送餐途中受傷 用人單位被判支付工傷賠償費用

馬某于2017年2月4日至某科技公司工作,職務為送餐員,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3月15日,馬某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住院治療。馬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确認與科技公司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8日存在勞動關系,仲裁駁回了馬某的申請。馬某不服訴至法院,庭審中,科技公司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法院遂判決馬某與科技公司自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9年1月10日,人社局向馬某發放工傷證,認定馬某系因工受傷。2019年4月19日,經鑒定,确認馬某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标準8級。

馬某稱,自2017年3月起至今科技公司未支付工資,也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各項傷殘待遇無法從工傷基金中獲得,故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各項費用31萬餘元。

科技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注銷,郭某是其注銷前唯一股東。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作為科技公司注銷前唯一股東,理應承擔公司未結債務,同時由于科技公司未為馬某繳納社會保險,故應由郭某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支付相關費用。最終,法院判決郭某支付馬某住院期間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等共計18萬餘元。

法官提示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其中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全額由用人單位繳納。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後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

就業過程中,靈活就業人員應提高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督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确定勞動關系。發生工傷後,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工傷認定作出後,還應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等級進行鑒定。同時,用人單位也可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為從業者提供基本保障。

兼職外賣騎手送餐途中身亡 家屬起訴要求确認勞動關系被駁回

王某是某平台兼職外賣騎手,2019年10月,王某登錄該外賣衆包平台,經過身份認證、閱讀并同意勞務協議後注冊成為衆包員,其中勞務協議約定王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當月,王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王某家屬認為,勞務協議系格式條款,屬于以勞務協議掩蓋勞動合同關系,遂訴至法院,要求确認王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辯稱,與王某之間簽訂的勞務協議是王某在注冊成為平台外賣騎手時需承認并簽署同意的,并非格式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且公司與王某之間屬于松散的勞務關系,公司不對其進行管理及約束,其從事外賣業務屬于兼職,由其自己決定什麼時間承接什麼樣的外賣配送邀約,公司從未強制要求王某進行相關的外賣配送業務,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人格從屬性來看,尚無證據證明王某受公司内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王某在外賣平台注冊成為衆包員後,可在平台自主選擇接單,對于是否接單、接單時間、接單數量及外賣派送地點均由自己決定,公司不對其進行工作安排和管理,雙方缺乏以勞動管理為表現的人身隸屬性特征。從經濟從屬性上來看,王某作為衆包員完成外賣派送任務後,即獲得消費者在下單時與外賣商品費用一并支付的配送服務費用,多勞多得,其報酬存放至平台中,王某可以自行選擇提現或者不提現。該情況與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固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存在顯著區别。王某的工作模式靈活自主,其工作内容主要依靠其自己獨立完成,并不需要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協調配合。最終,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王某家屬訴訟請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

法官提示

當前,外賣作為網絡共享經濟的一種經濟模式,在改變人們生活方式和消費觀念的同時,也為擁有閑散或剩餘時間的勞動者提供了新的就業方式。

與傳統用工模式不同,外賣平台用工形式呈現複雜化、多樣化趨勢,存在自營騎手、外包騎手和衆包騎手等多種用工形式。

衆包模式準入門檻極低,騎手注冊通過後可以立刻上崗。不同于商家或勞務公司雇傭的專職外賣騎手,衆包騎手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配送時長,即使有正式工作,也可以利用空閑時間在平台“打零工”接單賺錢。

值得注意的是,衆包模式雖較為靈活、自由,但其背後的風險也不容忽視。衆包騎手雖然與其他騎手一樣身穿外賣工作服,但用工主體各不相同,與用工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各異。衆包平台直接引入第三方勞務公司,騎手在注冊時便與第三方勞務公司簽署了勞務協議,形成了勞務關系。

在此提示,衆包騎手在注冊時要認真閱讀相關條款,了解用工主體、用工模式,以及其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不同,勞務關系中的從業者,一般隻獲得勞務報酬,無法主張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等。一旦自身在送餐途中遭受人身傷害,無法通過工傷保險主張權益。此時,提供勞務者隻能通過侵權責任糾紛向雇主主張賠償,如果提供勞務者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損害,其既可以普通侵權為由直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也可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向雇主主張賠償。

公司未發放高溫補貼 專職外賣騎手起訴獲支持

佟某原是某公司員工,擔任肯德基宅急送配送員,雙方簽訂了勞務用工合同,約定用工合同自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1日,并視業務需要及佟某績效等可提前與其解除勞務關系或征得其同意續簽勞務用工合同。雙方無異議,合同自動續簽。簽訂合同後,公司未為佟某繳納社會保險。

後佟某與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解除勞動關系。佟某認為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未支付高溫補貼、加班費等,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高溫補貼、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差額、加班費等共計5.6萬餘元。

公司辯稱,其已經支付高溫補貼326.8元,并提交了關于發放高溫補貼的通知。通知顯示:“高溫補貼的發放标準為0.2元/單。”

法院經審理認為,佟某與公司均認可雙方系勞動關系,雙方雖簽訂的是勞務用工合同,但相關約定涵蓋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可以視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不予支持其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關于加班費,佟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不予支持。關于高溫補貼,佟某系配送員,工作性質屬于室外露天作業,公司應按每月180元的标準支付佟某2018年6月至8月高溫補貼。扣除已經支付的326.8元,公司應支付佟某高溫補貼差額213.2元。

法官提示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根據北京地區适用北京市人社局等發布的《2014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内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補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發放時間為6至8月。本案中,佟某作為外賣配送員,屬于室外高溫作業人員,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每月支付高溫補貼不低于180元,而非按單支付。

現實中,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高溫補貼或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直接撥打人力社保舉報熱線12333投訴或依法申請勞動争議仲裁。除了津貼,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标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此外,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的,通常是在解除勞動關系後,不太注意保存加班事實的證據,一旦訴至法院,由于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工作内容等較為靈活,很難舉證證明相關加班事實,存在敗訴風險。因而勞動者在職時應當注意收集、保存證明加班事實存在的相關證據,如打卡記錄、加班工作照、領導安排加班的聊天截圖等,以便後續維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封面圖:視覺中國)

【編輯: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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