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将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那麼監察委員會到底是做什麼的?本文就監察機關及其職責進行簡單的介紹,希望對大家後續的考試有所幫助。
一、監察機關的構成
1.《監察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2.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3.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二、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産生
1.組成。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産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
2.人事任免。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3.任期。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三、地方監察機構設置
1.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産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監察工作。
2.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3.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四、職責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将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五、監察對象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産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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